新型賄賂

新型賄賂是指官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十種犯罪手段。“新型賄賂”這一名詞,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來源

“新型賄賂”這一名詞,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這個司法解釋中,將“超低價買賣房屋”、“妻兒掛名領薪”、“情婦收錢官員辦事”等10種賄賂方式,納入法律的懲治範圍。新型賄賂由此得名。

賄賂方式

新型賄賂新型賄賂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二是收受乾股的問題;

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四是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六是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七是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

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九是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十是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究其原因

之所以出現新型賄賂,與相關制度還沒有跟上有關。和以往的賄賂局限於傳統的“財物”界限和範圍不同,新型賄賂已開始向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領域延伸。
其實,近20年來賄賂物品的“邊界”在不斷前移:在上世紀80年代末,煙、酒、西服、收錄機;1992年後,音響錄像機彩電等家電,尤其是需要有特別指標的進口彩電;1998年後,進入“現金為王”的時代;隨著福利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本世紀初,房產成為賄賂物……現在,為了更隱蔽,一些新型賄賂開始不斷發生。

犯罪特點

(一)受賄行為隱蔽化。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一些市場“潛規則”逐漸演變成新類型犯罪手段,受賄犯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且花樣不斷翻新,往往以比較隱蔽的、不太容易識別的、非傳統的受賄形式出現。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購買或者以高於正常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由於行為人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並非完全無償占有,手段隱蔽。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曾以139萬餘元的價格購買市場價253萬餘元的上海楊浦區國定路房屋兩套,之後殷國元涉又多次以近乎“對摺”的方式“購買”房產多套,涉案金額數百萬元。這種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物品,可謂“形式合法、目的違法”,受賄形式隱蔽,而且有規避法律之嫌。《兩高意見》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截了當,對懲治犯罪提供了依據。

(二)權錢交易間接化。不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後,往往授意請託人將“財物”等賄賂交付給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關係人”。 關於“特定關係人”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特定關係人的範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近年來,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通過親屬等“白手套”斂財,新規定就是要堵住這條不義之財之路。 如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收取賄賂款不直接經手,而是讓情婦拿業務提成,讓兒子以諮詢費、年薪、借款的名義撈錢。用這種手法,在他任職的12年間撈取不義之財600多萬元。2007年7月,趙詹奇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9月12日,趙詹奇的情婦汪沛英作為“特定關係人”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在蕭山機場侯機樓招標時,某建設公司通過汪聯繫上了趙,在趙的幫助下如願中標,該公司分兩次送給汪55萬元,最終,汪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三)市場化特徵明顯。以合法的市場經濟交易形式掩蓋非法的行受賄行為,如房車買賣、投資理財、股份經營、薪酬給付等都是常見的市場交易形式,但同時也很容易被利用於權錢交易行為。如行為人以合作開辦公司的名義,既沒有實際出資,也不參與管理經營,即獲取所謂“利潤。”還有的未出資而獲得股份,憑乾股“生利”收賄賂。如湖南省安化縣廖家坪銻礦原礦長高力初夫婦用一張10萬元“空股”的借條,在自己發包的礦山內入乾股,2003年至2006年4年內拿乾股“生利”的賄賂114萬餘元,夫婦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12年。又如曾經以寫下《以我沉痛“七筆帳”,勸君走好人生路》的深刻懺悔書而“聞名”的,江蘇省徐州市原建設局局長靖大榮受賄案中,有好幾筆就是以丈夫(特定關係人)名義拿獎金,以職權為籌碼買“低價房”,以弟媳名義入“乾股”,為兩高《意見》做了生動的註腳。

(四)受賄手段期貨化。:近年來,腐敗行為出現許多“變種”,其中“腐敗期權化”較為典型。一些腐敗分子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後,當時不收受賄賂,而是約定離職後再收受其約定的報酬,變“現貨”為“期權”。 :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2005年退休後,擔任上海市土地協會會長,僅2005年,殷國元就向上海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江某索賄、受賄2000餘萬元。同時,新型賄賂犯罪很多是由社會上不良風氣升級演化而成,社會惡俗味極濃。如賭博型、掛名工資型受賄犯罪等。陳良宇受賄案中第二筆、第三筆就是其妻子、兒子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問題。

預防

一是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以檢察機關查辦的新型賄賂犯罪典型案例為題材,通過印製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拍攝專題片等形式,在國家工作人員中廣泛宣傳、講解兩高《意見》,讓他們及早了解具體規定,消除模糊認識,不敢輕易利用隱蔽的手段打法律的“插邊球”。同時可以採取案件通報、召開警示教育大會等多種形式,運用反而教材對廣大幹部進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發生的原因及危害,引導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和利益觀。

二是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積極有效地開展個案預防,針對查辦新型賄賂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發案單位和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達到“辦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風氣”的目的,有效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

三是加強對新型賄賂犯罪研究。要加強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針對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加強對其特點、規律、趨勢動向及作案手法、犯罪原因的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對策。

面對眾多的新型賄賂。2010年全國兩會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8大方面“禁止”、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行使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新增了禁止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等要求,甚至連婚喪嫁娶等個人行為也有了“緊箍咒”。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相關制度哪裡有缺陷,哪裡就會“補上”,52條禁令中所提到的內容,可以用進一步細化的制度加以輔助,預計能對多發的新型賄賂產生遏制作用。

打擊方法

一是在深刻學習、理解新型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徵上下功夫。從立法上說,中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比較粗放和原則,對於“要約受賄”、“事後受賄”、“違背職務的受賄和不違背職務的受賄”等多種受賄形式的界定,以及它們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均無明確規定,兩高《意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多種受賄行為的明確界定,彌補了既有立法上的不足。檢察官應該組織學習,深刻理解《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對新型受賄犯罪的判斷,必須緊緊把握住權錢交易這一本質特徵,也就是說,不論受賄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隱蔽,情形如何複雜,只要利用了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從請託人處謀取了私利,就是受賄

二是在提高發現和揭露新型賄賂犯罪能力上下功夫。要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公民舉報,加大宣傳力度,注意輿情分析,加強信息收集,增加腐敗行為被揭露查處的機率。

三是在提高突破案件、深挖賄賂犯罪分子上下功夫。反腐敗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加大人、財、物等軟硬體方面的支持力度,在技術層面要不斷地“道高一丈”,不斷提高打擊賄賂犯罪的水平和能力。同時要注意總結查辦案件工作經驗,堅持依法辦案,不斷提高辦案工作水平,實現辦案工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