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荒

基本信息

清朝政府將無主的山嶺﹑荒地招民墾種的措施。又稱為“官荒放墾”。清代在順治﹑康熙時期(1644~1722)曾大規模地推行官荒放墾。當時﹐全國土地拋荒的情況十分嚴重。據順治八年(1651)清朝賦籍帳冊的登錄﹐全國田地山盪額為二百九十多萬頃﹐不及明萬曆六年(1578)全國田土數目的一半。為了招民墾荒﹐早在順治初年﹐清朝政府就宣布將州縣衛所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並由官府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為業。對於貧窮無力者﹐由政府貸予耕牛﹑農具﹑種籽等銀兩。又放寬起科年限﹕新荒者一年後供賦﹐久荒者三年後起科。康熙時﹐還一度把起科年限寬延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後來又確定為六年。
從順治十年起﹐清朝政府又在全國設定興屯道廳等官﹐厲行屯田開荒﹐規定各直省土地凡辦納錢糧者為民地﹐其餘不分有主﹑無主﹐俱為官地﹐由興屯官員招民開荒。缺少耕牛種籽者﹐也可優待發給牛價籽粒銀兩。因清朝政府急功好利﹐興屯官員又弄虛作假﹐興屯墾荒沒有取得預想的結果。此外﹐清朝政府還十分重視利用地主鄉紳的力量進行墾荒。順治十三年宣布﹕各省屯田荒地﹐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兩千畝以上者﹐可按等授予官爵。以後﹐又多次補充和重申上述規定。
到了康熙末雍正初﹐全國除少數邊遠省分外﹐主要農業地區的田土已經基本得到墾復。雍正二年(1724)全國耕地為七百二十三萬多頃﹐大體上已經超過明萬曆初年的數字。
自雍正直至乾隆﹑嘉慶時期(1723~1820)﹐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儘可能地使失去土地的“遊民”﹑“流民”回到土地上去﹐清朝政府對於放荒招墾仍繼續加以關注。雍正元年﹐再次調整起科年限﹐確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乾隆初又宣布﹐根據各省不同情況﹐開墾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一些自然條件差﹑開墾不易的劣等土地﹐則實行輕則起科。對在放荒中各地官府虛報邀功的情況﹐也注意進行糾正。
同時﹐清朝政府還不斷有條件地開放一些被視為禁地的海島﹑灘涂﹑山嶺﹑以及像蒙古﹑新疆﹑東北等邊疆地區的荒地﹐允許人們墾種。湖北鄖陽﹑施南兩府的山區﹐原屬封禁﹐乾隆三十八年(1773)﹐朝廷下諭開禁﹐大大加速了該地區的開發。與順康期間相比較﹐這時的官荒放墾﹐雖然規模遠不及前﹐但各地幾乎每年都有新墾田土升科。特別是那些邊遠地區﹐更是進展顯著。
蒙古和東北地區的荒地﹐從康熙時起﹐就不斷有內地民人進入墾種﹐但始終屬於私墾。乾隆﹑嘉慶時雖曾明令嚴禁﹐但也常常被迫承認既成事實﹐允許留居者墾種。有時甚至還由清廷允準實行放丈。內蒙古土默特歸化城地區的十餘萬頃官廠牧場﹐就是清廷為解決當地駐軍的軍需食糧而陸續放丈開墾的。道光以後﹐清廷的財政困難加劇﹐對蒙古﹑東北地區的封禁愈加鬆弛﹐開放的牧場﹑荒地也更多。
鴉片戰爭以後﹐墾荒主要集中在蒙古和東北地區。光緒年間(1875~1908)在廣西等地也推行過招商開墾計畫﹐並在各地設定丈放局﹑墾務局﹑墾務公司﹐頒布招墾章程﹐大規模地實行放丈招墾(見墾殖公司)。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奉天全省耕地面積已達六十三萬餘頃﹐境內荒地大多放墾完畢。內蒙古自光緒二十八年設立墾務總局﹑分局後﹐到三十四年﹐僅伊克昭盟﹑烏蘭察布盟及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等地﹐就開放了荒地七百五十多萬畝。清末在邊疆地區的大規模放墾﹐雖然出現一些問題﹐但對開發邊疆﹐穩定邊疆局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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