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的順利出入、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準則。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賓館飯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都可以認定為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影響其他人的正常活動和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本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達到其無理或過分的要求。 擾亂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公共行為規則,聚眾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

基本信息

導語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標籤:行為,違法,縱橫,

處罰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根據情形表現,最輕給予警告處罰,最高給予2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理過;

(2)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3)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4)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可按情節較重適用處罰。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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