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搪瓷食具容器的監舍管理,制定本辦法。 272530/n 272907/n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搪瓷食具容器的監舍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鈦白銻白銻鈦混合三種塗搐為主包括噴花(印花)經過800一900℃高溫爐燒搪的各種搪瓷食具容器。

(圖)搪瓷單把鍋搪瓷單把鍋

第三條 搪資食具、容器生產加工、採購、銷售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對金屬氧化物顏料應嚴加控制。
第四條 生產單位對加工過程中所用的球磨機、配料桶等器械設備使用前必須清洗乾淨,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設備專用。
第五條 搪瓷食具容器產品必須符合GB480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生產單位使用新原料、採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在投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和樣品,未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批准,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第七條 產品出廠時必須加印清晰完整的生產廠名、廠址、批號、生產日期和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