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16日

1990年11月16日大記事

11月16日 國家教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報告,1990年收到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共475件,到7月底已按要求全部辦理完畢。

11月16日 國家教委、人事部在北京聯合舉辦首屆全國留學回國人員科技成果展覽會。宋平、薄一波、嚴濟慈、錢偉長共同為展覽剪彩。國務委員宋健、國家教委副主任何東昌在開幕式上講了話。參展的項目共有2500多個。

11月16日 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管理辦法內容:

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接觸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種食具、容器。
第三條 各生產部門應嚴格執行操作工藝,產品必須依據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條 各生產加工單位採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產新產品時,生產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生產工藝和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投產。
第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1月16日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管理辦法內容: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搪瓷食具容器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鈦白、銻白、銻鈦混合三種塗搪為主包括噴花(印花)經過800~900℃高溫爐燒搪的各種搪瓷食具容器。
第三條 搪瓷食具、容器生產加工、採購、銷售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對金屬氧化物顏料應嚴加控制。
第四條 生產單位對加工過程中所用的球磨機、配料桶等器械設備使用前必須清洗乾淨,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設備專用。
第五條 搪瓷食具容器產品必須符合GB480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生產單位使用新原料、採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在投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和樣品,未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批准,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第七條 產品出廠時必須加印清晰完整的生產廠名、廠址、批號、生產日期和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1月16日 上海內環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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