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
探礦權的客體是指探礦權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說探礦權客體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科學研究領域內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內容
探礦權人權利
1、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2、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3、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4、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5、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6、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7、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探礦權人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3、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4、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5、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6、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7、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8、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轉讓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2、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制度
國家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對探礦權申請、審批、出讓、轉讓、註銷及監督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是探礦權管理的主要法規。
由探礦權主體、探礦權、國家對探礦權實施巨觀管理和探礦權有關法律責任等構成,旨在使其充分發揮機能,實現探礦管理有序運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區塊登記制度;②申請審批制度;③勘查許可證制度;④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⑤探礦權依法轉讓制度;⑥探礦權招標投標制度;⑦探礦權評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礦權保留制度;⑩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制度;⑥監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費減免制度;⑩探礦權註銷制度等。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法律學術語(11)
法律法規是每個人必須了解的,學習一下法律術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