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

探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探礦權人。是由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是他物權,屬於物權的範疇。

客體

探礦權的客體是指探礦權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說探礦權客體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科學研究領域內的創造性勞動成果。

內容

探礦權探礦權
探礦權人權利
1、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2、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3、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4、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5、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6、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7、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探礦權探礦權
探礦權人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3、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4、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5、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6、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7、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8、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轉讓

探礦權探礦權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2、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制度

國家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對探礦權申請、審批、出讓、轉讓、註銷及監督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是探礦權管理的主要法規。

由探礦權主體、探礦權、國家對探礦權實施巨觀管理和探礦權有關法律責任等構成,旨在使其充分發揮機能,實現探礦管理有序運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區塊登記制度;②申請審批制度;③勘查許可證制度;④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⑤探礦權依法轉讓制度;⑥探礦權招標投標制度;⑦探礦權評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礦權保留制度;⑩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制度;⑥監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費減免制度;⑩探礦權註銷制度等。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法律學術語(11)

法律法規是每個人必須了解的,學習一下法律術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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