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本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

簡介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古今中外都可以尋得蹤跡,嚴重侵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妨害了社會秩序的管理。在當今社會,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已成為危害社會的一大公害,世界各國均制定了規制這一行為的法律,加大了對拐賣行為的打擊力度,從某程程度上來說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無可否認,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未能從根源上得到徹底解決,且該行為在當今社會遭受到各種利益的驅動、各種因素的影響呈愈演愈烈之勢,嚴重威脅了整個社會的和諧與安寧。

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
2.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
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
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
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
接送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
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為。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
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或者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親屬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3.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
4.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而且必須以出賣為目的。
至於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後實際上是否獲利,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出賣目的的人認識到他人具有出賣目的,而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1.本罪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
2.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
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
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
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
接送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
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為。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
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或者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親屬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3.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
4.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而且必須以出賣為目的。
至於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後實際上是否獲利,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出賣目的的人認識到他人具有出賣目的,而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客體要件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的婦女、兒童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侵犯對象,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裡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於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非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並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日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認定

1.注意劃清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借介紹婚姻索取財物、介紹收養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婦女罪。
介紹收養索取財物行為,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成立拐賣兒童罪。
2.注意區分拐賣婦女罪與詐欺罪。
實踐中常常出現以介紹婦女與人結婚為名騙取錢財的案件。
例如,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後,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使對方人財兩空。這是行為人與婦女合謀所製造的騙局,不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如果詐欺數額較大,應以詐欺罪論處。
此外,有的行為人以介紹對象為名,獲取他人錢財後便攜款、攜物潛逃的,也只能認定為詐欺行為,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注意處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關係。
拐賣婦女、兒童罪包括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故二者有相似之處。區別在於: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賣為目的;後者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兒童;後者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4.注意罪數的認定。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但姦淫、拘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不實行並罰。
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所組織、教唆的罪數罪併罰。

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解拐賣的兒童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如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本罪與詐欺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欺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定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後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別這種形式的詐欺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欺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欺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蒙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處罰

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按照司法解釋,
其中的第(3)項,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應當按照該項規定處罰。
其中的第(7)項,是指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犯罪分子採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團伙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司法解釋

拐賣婦女、兒童罪被拐賣的婦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號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姦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6號)
對被告人在拐賣婦女(幼女)過程中,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幼女)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在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姦淫被綁架婦女(幼女)的,應當分別以綁架婦女罪、綁架兒童罪或者綁架勒索罪從重處罰。

案例

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涉嫌拐賣嬰兒案

2014年1月14日上午9時,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兒童案在渭南中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淑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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