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基本信息

主要特徵

拐騙兒童罪新聞發布會
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民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相關罪名

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出賣人口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在當前,主要是拐賣婦女和兒童。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用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將他人賣給第三者的行為;不具備這一特徵,就不構成本罪。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 否則也不構成拐賣人口罪。3、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這種犯罪,拐賣是手段,謀利才是目的。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是:(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裡所指的“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三)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數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二者區別

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罪犯
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兩者是性質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首先在於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騙兒童是為了收養或者奴役;拐賣人口則是將人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出售,從中獲取錢財。因此,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營利販賣,其性質即發生變化,而應以拐賣人口罪論處。其次,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拐賣人口的對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用以勒索兒童家長的錢財,即不再是拐騙兒童的犯罪,而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中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拐賣人口罪規定了三種不同情節的法定刑:(一)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最高刑 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刑法第184條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拐騙兒童有虐待、奴役情節的;多次拐騙兒童的;引起兒童 親屬憂慮成疾或者死亡的,均應依從重懲罰。

認定界限

拐騙兒童罪家族式犯罪團伙拐騙兒童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

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條文內容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司法解釋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要注意區分。兩者在犯罪手段上是相同的,但系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犯罪,後者歸類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騙是為了收養,拐賣則是為了獲利。如果拐騙後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二、新刑法對本罪無大的修改,只是將“十四歲”改為“十四周歲”,“男、女”改為未成年人,用語更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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