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登記

房屋變更登記

房屋變更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名稱改變、房屋坐落的地址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房屋登記狀況變更的,權利人申請的變更登記。

基本信息

簡介

房屋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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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檔案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契約。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檔案或聯營契約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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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來說,居民個人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一般需要經過四個程式:
1.申報。
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所有人申報時應當填寫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契約等有關證件。
2.調查。
房屋管理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會對房屋的權屬、性質、房屋坐落、四至、面積等進行具體調查。
3.審核、公告。
房產管理登記機關依據房屋權屬調查的結果,對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全面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予以公告。
公告的內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項權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準予登記的房屋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其他事項。
4.註冊登記、頒發房產所有權證。
公告期滿,如果沒有人對房產申請登記提出異議,房管機關就會進行註冊登記並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對共有房屋除發給共同推舉的執證人一份房屋所有權證外,對其他共有人會同時頒發房產共有權保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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