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內人口

(1)其個人所得50%以上提供家用。 (2)其個人生活費用50%以上由家庭供給。 (3)其個人所得提供金額占該戶家計費用50%以上。

與戶長同戶籍且共同生活為原則,若合乎下列原則亦屬於戶內人口。
1.與戶長同戶籍,但在外生活者如:
(1)其個人所得50%以上提供家用。
(2)其個人生活費用50%以上由家庭供給。
(3)其個人所得提供金額占該戶家計費用50%以上。
註:若該員居住國外或金馬地區,雖符合上列條件之一,不得視為戶內人口;其提供之金額應列為從國外移轉收入。
2.與戶長非同戶籍,但共同生活而具上列情形者:(同上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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