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一節第一款規定,是指公民違反《兵役法》的規定,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公民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
戰時,國家處於危難期,公民應當承擔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當兵役部門發出應徵通知時,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應徵服兵役,是違反國家兵役法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違反國家兵役法及相關規定;
2、戰時拒絕服兵役;
3、戰時逃避服兵役;
4、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具備服兵役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下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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