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又稱公益信託。僅以實現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並以全社會或部分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根據英美信託法理論的概括,慈善事業是指對社會有價值或有重要社會意義的事業;它包括發展濟貧、教育、宗教、醫療、體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市政建設等各方面的事業。

基本信息

名詞解釋

慈善信託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 又稱“公益信託”。但衡平法規則通常將慈善信託分為救濟貧窮的信託,促進教育的信託,發展宗教的信託和其他造福於社會的信託四大類。
英美信託法中所稱的“慈善事業”實際上與“社會公益”沒有性質的差別,兩者所適用的法律規則也完全等同,故學理上通常視慈善信託與信託網為同義語。按照英美判例上規則的解釋,法律上的“慈善事業”具有不同於其字面含義的特定內容:某些含有營利性意圖和不以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卻可歸入慈善信託分類,而某些基於慈善性目的而設立的信託並不屬於慈善信託;因此對慈善信託或公益信託的理解應以立法和判斷規則的列舉為準。
大陸法國家的信託法典沒有統一的公益信託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於祭祀、宗教、慈善、學術、體育或其他類似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就大部份類型的信託來說,受益人必定是人類。慈善信託及特定用途信託(見下文)均屬例外。
信託如要符合慈善信託的資格,必須具有慈善性質,並對公眾有充份利得財富的利益。財產授予人必須清楚表明有意將財產用作慈善用途。財產授予人毋須指明慈善項目,因為這可留交受託人酌情決定。慈善信託的主要優點,是信託收益慈善團體手中是毋須課稅的。

分類

慈善信託基本上有四類:
濟貧信託;
推廣宗教信託;
推廣教育信託;及惠及社會的其它用途信託。

業務流程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檔案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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