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爾定律

恩格爾定律

19世紀德國統計學家恩格爾根據統計資料,對消費結構的變化得出一個規律:一個家庭的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總支出中)用來購買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總支出中)用來購買食物的支出份額則會下降。推而廣之,一個國家越窮,每個國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於購買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隨著國家的富裕,這個比例呈下降趨勢。即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購買食物的支出比例則會下降。

基本信息

簡介

恩格爾

恩斯特.恩格爾(ErnstEngel,1821-1896),德國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社會統計學派中的主要人物。恩格爾1821年3月21日出生在薩克森邦的德累斯登。1851年,出任薩克森邦的統計局長,從此開始了他作為政府統計官員的生涯。

由於恩格爾長時期領導薩克森邦和普魯士邦的統計工作,前後達三十多年,有著豐富的統計實踐經驗,同時又有深湛的統計理論知識,因此他在當時的德國和國際統計界享有盛名。

恩格爾主張,統計學應當既包括統計科學,又包括統計方法。它既是實質性的統計學,又是傳統方法論的社會科學。他所提出的關於居民消費結構走勢的恩格爾定律受到國際統計學家和經濟學家的重視和採用。

恩格爾的主要著作有:《關於統計學是獨立科學和方法問題之我見》、《論人口統計的意義》、《薩克森邦的生產與消費》、《人的價值》、《比利時工人家庭生活費的過去和現在》等。

由來

恩格爾善於把調查的行政目的與統計研究的科學目的巧妙地結合起來。他在組織進行國家普查時,往往適當增加一些與研究目的有關的調查項目,如家族、家庭消費、營業狀況等。他曾對比利時、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工人家庭做了相關的家計調查,通過對許多家庭的收入和各類開支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發現了一種帶有普遍性的消費結構走勢和規律,即收入愈少的家庭,用於食物的開支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愈大,其次是衣著、住房,而用於教育、文化娛樂、醫藥衛生方面的開支隨著家庭收入的減少,所占的比重也愈小。由此,恩格爾得出結論: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居民消費支出中用於食物部分的數量,可以作為其消費水平高低的標誌。他認為這是衡量居民福利的最好尺度。他還指出,食品支出比率的大小,是隨富裕程度的降低按幾何級數增大的。 從方法論上看,恩格爾定律是第一次借統計資料來建立重要的計量法則。

定義公式

相關定義

隨著家庭和個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於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將逐漸減小,這一定律被稱為恩格爾定律,反映這一定律的係數被稱為恩格爾係數。

恩格爾定係數 恩格爾定係數

定律說明

食物開支占總消費數量比重越大,恩格爾係數越高,生活水平越低;反過來,食物占比重越小,恩格爾係數越低,生活水平就越高。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用於食物消費部分支出的比重就越小。

公式

食物支出變動百分比

食物支出對總支出的比率(R1)= 總支出變動百分比或食物支出變動百分比

食物支出對收入的比率(R2)= 收入變動百分比(R2又稱為食物支出的收入彈性)。

恩格爾定律是根據經驗數據提出的,它是在假定其他一切變數都是常數的前提下才適用的,因此在考察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的變動問題時,還應當考慮城市化程度、食品加工、飲食業和食物本身結構變化等因素都會影響家庭的食物支出增加。只有達到相當高的平均食物消費水平時,收入的進一步增加才不對食物支出發生重要的影響。

恩格爾係數是根據恩格爾定律得出的比例數,是表示生活水平高低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式如下:

恩格爾係數=食物支出金額/總支出金額

除食物支出外,衣著、住房、日用必需品等的支出,也同樣在不斷增長的家庭收入或總支出中,所占比重上升一段時期後,呈遞減趨勢。

靜態

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其食品支出在總的消費支出中的比重不同:

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其食品支出比重越高;

收入水平較高的家庭,其食品支出比重較低。

動態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食品支出占總消費支出的比重有逐漸下降的趨勢。

國際上常常用恩格爾係數來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狀況。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標準,恩格爾係數在59%以上為貧困,50-59%為溫飽,40-50%為小康,30-40%為富裕,低於30%為最富裕。在我國運用這一標準進行國際和城鄉對比時,要考慮到那些不可比因素,如消費品價格比價不同、居民生活習慣的差異、以及由社會經濟制度不同所產生的特殊因素。對於這些橫截面比較中的不可比問題,在分析和比較時應做相應的剔除。另外,在觀察歷史情況的變化時要注意,恩格爾係數反映的是一種長期的趨勢,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絕對傾向。它是在熨平短期的波動中求得長期的趨勢

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後的經濟學家又對恩格爾定律做了若干補充,恩格爾定律的內容有所增加。目前西方經濟學對恩格爾定律的表述如下:

1、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用於購買食品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即恩格爾係數)會下降。

2、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用於家庭住宅建設和家務經營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大體不變。

3、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用於服裝、交通、娛樂、衛生保健、教育方面的支出和儲蓄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會上升。

適用條件

適用範圍

恩格爾定律的適用範圍是有條件的。

首先,假定其它一切變數都是常數。其次,對食物支出要有統一的含義,即維持生活所需要的食物支出。除此之外,在現代經濟中運用恩格爾定律,還必須考慮城市化的影響、飲食業的影響以及食物本身構成的變化等。儘管這樣,恩格爾定律仍然被普遍認為是分析消費結構的有用工具。

對不同國家和地區所處的發展階段進行比較時,人們習慣把恩格爾係數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恩格爾係數的計算結果受到商品價格因素、居民消費觀念、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恩格爾係數

1978-2004年我國城鄉居民家庭恩格爾係數 1978-2004年我國城鄉居民家庭恩格爾係數

在判定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居民生活水平時,可以將恩格爾係數作為一個參考依據,但必須注重:一是慎用劃分標準。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關於恩格爾係數的劃分標準是居民生活質量的一個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任何標準都具有相對意義和參考意義,因為增長、發展、富裕程度、生存狀態、生活質量等問題十分複雜,用一個指標顯然難以去衡量在自然、歷史、社會、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千差萬別的國家和地區。同時恩格爾係數只是一個相對指標,在考察一個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時候,必須對人均食品消費額、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絕對指標予以同樣的關注。事實上,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的檔案中,用於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標還有人均居住面積、生活用電量、實際生活質量指數、人文發展指數、基尼係數等,它們和恩格爾係數一樣,由於衡量的角度和計算方法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對居民生活水平的科學判定,絕對不能簡單地建立在對一個指標的分析之上,而應該選取多個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二是在對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家庭的恩格爾係數進行縱向比較,或者對一個地區居民收入作高低層次之間的貧富差距分析時,恩格爾定律的重要意義更為明顯,而在運用恩格爾係數作橫向比較時,必須考慮國情國策、地域差異,注重分析價格指數、消費結構、消費傾向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三是恩格爾定律反映的是一種長期趨勢,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絕對傾向,假如把它用於短期的、居民富裕程度的精確計算或對比,結論往往難以令人信服。事實上,很多地區的恩格爾係數在短期內都曾出現過跳躍現象,這其中既可能是物價指數異常波動帶來的影響,也可能是福利稅收政策變動引發消費者行為變化所導致的,它的短暫上升相反很可能是生活狀況改善的表現。

權利繁衍

理論發展

恩格爾定律中蘊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實和淺顯易見的。食物屬於人們生存所必須的最基本需求。如果連飯都吃不飽,很難想像一個人還會有其他的消費奢望。食物在窮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並非因為窮人長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腸胃,而是他們的收入已經菲薄到了難以餬口的程度。一個國家越窮,國民可支配收入中用於購買食物的支出比重越大隨著富裕程度提高,這個比重就會呈下降趨勢。作為社會商品的一種,食物屬於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須的物質消費品。但社會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並不僅僅指食物類。否則,人類社會的進化就依從了“羊吃草”的簡單邏輯。記得曾有人嚴厲批評說,社會上有一部分人老是無視生活水平的提高,他們“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即總是處於一種難以滿足的心理狀態。也許這話有一定的道理,但反過來思考,在作出如此這般形容時,有無將民眾比做一種僅僅以“果腹”為最大滿足的畜牲的意味?

現代人類社會之所以有別於原始動物社會,其中重要的一個特徵就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性消費數量在社會的消費總支出數量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而其它類型社會產品的消費則占據的比重愈來愈高,這就是恩格爾定律在社會商品消費結構中的適用。

同樣的道理可以適用於分析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制度體系。經常聽見人們評價某某法律制度先進或落後,但具體的衡量標準究竟是什麼?

作為一種社會產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職能之一是調整(建立、維護和救濟)權利關係。而權利的類型多種多樣,例如生存權、財產權、生育權、勞動權、受教育權、隱私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結社權等等。實際上也可以給這些權利劃分不同的等級,例如那些直接關係生命存續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權利”,如獲得食物的權利、生存權利、生育權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權利”之上,但旨在進一步最佳化生活或生命質量的“改善性權利”,如受教育權、隱私權、專利權、結社權等。

按照一般邏輯,人們獲得了基本保障性權利的時候,才可能繼續追求並試圖實現下一步的改善性權利。換言之,農奴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被無情地剝奪了,那末實現其它的權利就成為無稽之談。從這一意義上講,恩格爾定律揭示了一個基本和普遍的社會進化原理:社會的進化程度,必然與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權利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比例關係相關。

從理論上,權利的實現有賴於權利之間的過渡或權利的升級,一項權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脫離另一些權利的基礎,正如改善性的權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權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樣。例如我國長期以來廣為實行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從治安管理和維護城市經濟秩序方面看,也許屬於政府正當的公法權利,但從平等就業,維繫生存的角度看,這樣做是否有剝奪農民基本的私法權利之嫌。無獨有偶,就在前些年長江下遊人們每每苦於洪澇災害並對上游地區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壞生態的行為義憤填膺和口誅筆伐的時候,是否有人考慮到,如果不為這些人群尋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紅皂白的禁伐就等於直接剝奪了那些長期以來將森林資源作為唯一生計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權利?而近些年來國家對上游某些地區“退耕還林”的轉移支付和撥款,則可以視為對上游地區人群生活基本權利的政策性認可以及對他們某些權利喪失或受到限制時的經濟性補償或救濟。

從這一意義上說,無論是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之間、保障性權利本身之間,或者是保障性權利與改善性權利之間不僅僅是簡單的“替代關係”,相反它們更多地屬於一種複雜的“交易關係”。資源的稀缺性經常迫使人們在不同的權利之間、各種權利實現的先後順序和充分程度方面進行艱難甚至痛苦的選擇。但無論如何,法律絕不可能無視某一人群的基本權利而僅僅去實現另一人群的特殊權利。這不是權利的過錯,而是選擇的過錯。需要指出,筆者運用恩格爾定律來解釋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單是為了僅僅追求在法律分析方法上的標新立異。相反,筆者試圖更加理性地和準確地理解當今世界法律進化的基本趨勢。正如生活保障性消費支出(如食物)在消費總支出中的比例可以說明一個家庭的貧富程度一樣,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之間的結構關係反過來也可以證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先進程度,即在法律整體結構中,旨在建立和維護質量改善性權利的法律比重愈大,法律制度的整體水平就愈高。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從權利結構的角度理解,“發展中”這一詞語既包含經濟成長概念,也包含法律制度概念,而“發展中”對後者來說至少包括以下含義:

(1)基本保障性權利結構本身尚有非常大的缺失;

(2)改善性權利在整個結構關係中比重更低;

(3)中國的法律體系距離現代化和合理化距離遙遠,依然屬於相對落後的體系。

因此經濟的發展必須與法律制度的改革同步。

法律的重要意義

法律不但需要關注公法權利,也要關注私法權利,不但要關注基本的保障性權利,也要關注許多延伸或派生的改善性權利,這些構成了人們“應有權利”的總和。但“應有權利”要完成向“實在權利”和“實現權利”的轉換,則離不開“權利法定”、“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因此,法律不僅僅要建立、維護和救濟人們的基本權利,而且要不斷發現、建立、維護和救濟那些基本權利之上繁衍或派生的權利。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法律結構的整體結構和質量水平將繼續提升並且可以反過來最佳化整個社會的制度體系。從這一意義上講,法律要完善和理順基本權利關係以及基本權利關係與改善性權利之間的關係,並且還要在這一基礎之上繼續完善和理順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當代社會與未來社會之間的延伸或派生的權利關係。只有這樣,法律制度的發展才會與權利的繁衍與時俱進。(楊慧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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