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學術語。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必須二人發上才能構成某種罪的共同犯罪。如組織越獄罪持械劫獄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採取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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