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起源
心理彈性定義
心理彈性最早是由美國心理學家Anthony於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經30餘年發展,現已成為國際心理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並在心理學、臨床醫學、教育學、護理學等各學科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對於心理彈性目前沒有統一的定義,對其概念的研究主要分為三種:
1、結果性定義:研究者們通常根據心理健康、機能、社會能力來定義心理彈性,認為心理彈性是經歷壓力、挫折、創傷後機能的維持,也就是指處於危境中青年的勝任行為和有效機能。
2、品質性定義:將心理彈性看作是個人的一種能力和品質,是個體所具有的特徵。如:心理彈性是個體從消極經歷中恢復過來,並且靈活的適應外界多變環境的能力。Connor認為“心理彈性是應對壓力、挫折和創傷等消極生活事件的能力。
3、過程性定義:指個體在壓力事件中適應良好的過程。即一種動態過程。
心理彈性既存在個體先天生物特質的差異,也受到後天環境、教育與訓練的影響,它應視為個體先天與後天的“合金”。一般來說,心理彈性與適應性呈現為一種正相關,即彈性愈大,表明個體對外界環境的調控能力愈強,適應性水平愈高。一個具有較高心理彈性水平的個體,表明其在認知、豁求強度、情緒激活、應激方式以及人格特質等方面的綜合品質均達到了對外界環境的最佳匹配、調控與適應,且能夠以最有效的途徑外化出來。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個體心理發生、發展的過程,即是其心理彈性不斷增強的過程,也就是其社會化和社會適應水平日趨提高與完善的過程。心理彈性應視為個體素質結構中的一個核心變數,同時也是個體人格與認知水平的一種綜合體現。
主要特徵
心理彈性是主體之於客體的一種特質表現,它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一.意識性它表明主體是有意識地接受並反映外界客觀刺激,在主觀上呈現一種積極的和主動的狀態。
二.互動性心理彈性是主客體互動作用的結果,它一方面受主體外因素制約;同時又能動地反作用於客觀刺激,並隨該刺激改變而改變,在動態變化中達到對外界環境的有效調控與適應。此外,主體在反映客體過程中,其內部各心理要素間也處在一種聯繫和互動狀態中。
三.整合性心理彈性不僅是主體心理上的反應,而且是行為上的應答,是主客體互動作用過程中主體心理及外化(行為結果)的一個完整的連鎖結構。
四.差異性個體在反映客觀刺激的過程中,其心理彈性不會固化不變,它同樣會出現強度、平衡性及靈活性等方面的特點,且因主客體間的性質不同,作用方式不同,該特點也會有所不同,即呈現出較鮮明的差異性。
以上特性綜合體現在主體的適應性上,該適應性是主體通過有意識的調節和控制以達到對客體的一種良性適應,這即是心理彈性的本質所在。
形成
心量彈性既存在個體先天生物特質的差異,也受到後天環境、教育與訓練的影響,它應視為個體先天與後天的“合金”。一般來說,心理彈性與適應性呈現為一種正相關,即彈性愈大,表明個體對外界環境的調控能力愈強,適應性水平愈高。一個具有較高心理彈性水平的個體,表明其在認知、豁求強度、情緒激活、應激方式以及人格特質等方面的綜合品質均達到了對外界環境的最佳匹配、調控與適應,且能夠以最有效的途徑外化出來。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個體心理發生、發展的過程,即是其心理彈性不斷增強的過程,也就是其社會化和社會適應水平日趨提高與完善的過程。心理彈性應視為個體素質結構中的一個核心變數,同時也是個體人格與認知水平的一種綜合體現。
區別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中所界定的心理彈性與心理學中描述的防禦機制(Defense mechanism)和應激反應(Stress response)有著本質的區別。防禦機制是有機體基於本能基礎上的對外界刺激的一種迴避性或自衛性反射;應激則是個體之於環境刺激的一種應答性喚醒或激活狀態。兩者均帶有一定的被動色彩,且存在強度上的適宜性問題,比如,“輕微喚醒或高度激活,均會影回響激發揮,導致防衛不當或失控,從而影響行為績效”。心理彈性則不然,它不僅避免了防禦與應激中的缺陷,且能對此兩種機制主動進行調控,使其置於理想狀態,以達到對外界環境的有效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