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軍[鄭州市副市長]

張學軍[鄭州市副市長]

張學軍,男,1955年11月出生,山東樂陵人,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月,其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終止。2017年6月2日,河南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學軍貪污、受賄一案,張學軍一審被判十八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0.12—1977.03遼寧省軍區獨立二師戰士、衛生員;
1977.03—1980.12河南省鄭州皮件廠幹事、民兵連長;
1980.12—1987.03河南省鄭州市皮革工業公司機要員、團委副書記、團委書記、機關黨支部書記、辦公室主任;
1987.03—1987.06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工業局辦公室副主任;
1987.06—1990.05河南省鄭州市長城賓館總經理、黨支部書記(其間:1985.09-1988.06在鄭州大學文秘專業學習);
1990.05—1992.11河南省鄭州市嵩山飯店副經理、黨支部委員;
1992.11—1994.11河南省鄭州市黃河飯店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4.11—1995.11河南省鄭州市黃河飯店總經理、黨委書記;
1995.11—1998.04河南省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1994.08-1996.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4—2001.09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1996.09-1998.07在河南大學研究生進修班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2001.09—2002.10河南省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2002.03-2002.06在河南省委黨校市直領導幹部進修班);
2002.10—2007.12河南省登封市委書記;
2007.12—2009.01河南省鄭州市副市廳級幹部,登封市委書記;
2009.01—2011.08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2011.08—2011.12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2011.12—2014.03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03—2014.12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州市總工會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12月29日,河南省紀委監察廳官方微博訊息,鄭州市人大副主任張學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職務終止

2015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接受登封市選出的張學軍辭去代表職務,其代表資格終止,根據《選舉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張學軍的代表資格終止後,其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一審宣判

2017年6月2日,河南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學軍貪污、受賄一案。
駐馬店中院對被告人張學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所涉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學軍收到判決後,表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登封市委書記、鄭州市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工程承包、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22.9181萬元,其在擔任鄭州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國有企業資金881.0385939萬元。
駐馬店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學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張學軍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