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規模

建設規模亦稱“投資規模”。國家為形成新的固定資產而花費的資金總額。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檔案規定的全部設計能力或效益。如工業企業的全部生產能力、鐵路和公路的總長度等。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其主要內容是:(1) 凡屬基本建設,不管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隸屬關係,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畫;(2) 全國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詳細來說,主要是包含工程概況的相關數據,比如:建築面積、層數、層高、結構類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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