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建立建設監理制度首先是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新格局。

建設監理的定義

“建設監理”是一種國際慣例。
建設部1988年印發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建立建設監理制度首先是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相銜接。儘管這裡說到,建設監理制度是國際慣例,顯然不是指某種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模式,因為國際上沒有一種統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的慣例,而且在英語辭彙中實際是找不到“監理”這個概念的(“監理”一詞從日本引入)。同年,建設部印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也指出,開展監理試點的指導思想是:改革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可見,建立監理制度是為了解決我國建設項目傳統管理模式存在問題(即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嚴重失控),改革舊有建設項目管理體制。當然,除了這個內部原因,也有來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請國外的項目管理專家進行項目管理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條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訓,主要是在管理、契約上的失誤。

監理應履行的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畫;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契約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複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建設監理》雜誌

《建設監理》(月刊)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管,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主辦。全國統一刊號:CN31-1656/TU,國際標準刊號:ISSN 1007-4104,郵發代號:4-781。每期定價人民幣12元,全年12期共人民幣144元。 
《建設監理》——
定位明確:傳播、交流建設監理、項目管理、工程諮詢內容及政策法規的視窗; 特點鮮明:實用、可操作、可借鑑; 內容翔實:設有項目管理和代建制、監理工作、企業經營與管理、招標投標與造價、契約管理、風險管理、進度控制、質量安全與節能環保、專題與探討、實用技術交流、群英風采、行業動態等20餘個欄目。
《建設監理》—— 是目前唯一專載建設監理和業主方項目管理諮詢內容的公開出版物;一份同時面向監理和諮詢行業內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刊物;一份理論與實踐兼顧的刊物。
《建設監理》—— 首屆建設行業優秀期刊獎;第四屆華東地區優秀期刊。
1990年創刊,由原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題詞,全國公開發行; 每月20日出版發行。
主編:張燕平
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號4號樓212室
郵編: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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