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整合原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組建成立的。廣東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策研究處(與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制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廣東省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及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軍官轉業安置處

(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調解仲裁管理處

(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繼續教育處(與職業能力建設處合署)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政策並實施指導;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廣州深圳除外)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評審設定、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和廣東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遴選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廣東省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十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十四)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六)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處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十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十九)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畫;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二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承擔省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鑑定和省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二十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畫生育工作;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二十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二十六)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22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7名(其中1名兼任公務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7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外國專家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後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三)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班子

1、歐真志,男,1954年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1977年9月參加工作。現任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廳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處。
2、林應武,男,1963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分管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交流合作處、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3、林王平,女,1954年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1年8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巡視員、副廳長。分管法制處、綜合規劃處、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省工傷康復中心(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省工傷康復醫院)。
4、陳康團,男,1956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1974年9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巡視員、副廳長。分管工資福利處、省公務員局(綜合管理與培訓處、職位管理與監督處、考試錄用處)。
5、鄭朝陽,男,1960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職業能力建設處、技工教育管理處、省職業技術教研室、省職業訓練局、廳屬技工學校。
6、張鳳岐,男,1956年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4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財務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處、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廳機關服務中心、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
7、李長峰,男,1963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1981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機關黨委辦公室、政策研究處、宣傳處、繼續教育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省人才服務局、省人事考試局、省幹部招待所。
8、楊紅山,男,1968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1990年6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省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協助分管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9、葛國興,男,1965年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就業促進處、人力資源市場處、農民工工作處、省就業服務管理局、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
10、謝樹興,男,1962年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辦公室、調解仲裁處(省仲裁院)、勞動關係處、勞動監察局、省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中心(信訪辦公室)。
11、葉昊文,男,1963年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分管紀檢組、監察室。
12、覃立模,男,1953年生,中共黨員,大普學歷,1972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省外國專家局局長。分管軍官轉業安置處、省外國專家局(綜合處、專家管理處、項目管理處)。
13、李雅林,男,1964年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1988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巡視員、廣東省第六批援藏工作隊領隊、中共西藏林芝地委常務副書記。
14、丁廣建,男,1952年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1969年4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分管失業保險處。
15、陳斯毅,男,1953年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2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協助管理技能培訓、就業。
16、朱德良,男,1956年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74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監察室副廳級紀檢員、監察專員。協助管理勞動關係。
17、羅耀南,男,1952年生,中共黨員,大普學歷,1972年11月參加工作。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協助管理人事。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供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閱讀查詢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主要包括:(1)機構職能,(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規章檔案,(3)廣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計畫,(4)業務工作,(5)統計數據,(6)政務動態等。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信息公開網址為。
本機關還將通過新聞發言人或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特別規定時限的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查閱。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基本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服務大廳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一樓
辦公時間:8:30-11:3014:00-17:00(工作日)
(二)申請途徑。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書面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服務大廳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書面提交申請表;也可通過電報、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網上提交申請。
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向本機關遞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填寫受理回執交申請人,並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申請人可憑受理回執編號對申請受理情況進行查詢。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四)收費標準。
目前通過電子郵件、自行領取、網路公開獲取信息的暫不收費
三、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更正申請流程圖。
四、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