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縣

明代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機構和區劃。明朝建立後﹐大體繼承元代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之制﹐但有所改革﹐取消了路的建制﹐僅設府﹑州﹑縣三級﹐較元代為簡化。

明代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機構和區劃。明朝建立後﹐大體繼承元代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之制﹐但有所改革﹐取消了路的建制﹐僅設府﹑州﹑縣三級﹐較元代為簡化。
府上隸於京師或布政使司﹐下轄州﹑縣﹐為地方二級行政機構和區劃。邊遠地區以府兼轄軍戶者﹐稱軍民府﹐其地位高於府﹐其中部分為土府(見土府州縣)。兩京及各布政使司﹐一般分別設數府或十餘府。州有直隸州和屬州兩種。直隸州上隸於京師或各布政使司﹐地位視府﹔屬州上隸於府﹐地位視縣﹐但多數屬州也領有縣﹐實際介於府與縣之間。直隸州和屬州或下領縣﹐或不領縣。兩京十三布政使司共有直隸州二十餘個(不包括土職)﹐轄境一般較府為小。屬州每府數量不一﹐大致為一至六個﹐不少府無屬州。個別州隸於都指揮使司﹐如遼東都司原主要安置內屬女真人的安樂(今遼寧開原)﹑自在(今遼寧遼陽)兩州。縣上隸於府﹑直隸州或屬州﹐每府轄數縣至二十餘縣不等(包括屬州所領縣)﹐領縣的直隸州或屬州﹐則一般每州轄一縣或五﹑六縣。西南地區有一部分府州還轄有安撫司﹑長官司等土司。府﹑州﹑縣除上屬布政使司外﹐又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機構分守﹑分巡﹑整飭兵備道的節制。
明代以納糧數量為標準確定府州縣的等級。洪武六年(1373)規定﹐納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縣也有三等﹐吳元年(1367)規定﹐納糧十萬石以上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府州縣主管長官為知府﹑知州﹑知縣。此稱始於明﹐清沿用。
有明一代﹐府州縣置廢變動頻繁﹐其數量各書記載不一﹐據《大明會典》載﹐萬曆初有一百三十六府﹑十一軍民府﹑二百州﹑一千一百五十八縣(不包括土府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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