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壩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被拆遷征地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被拆遷征地人應當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交土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保護被徵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城鎮規劃區集體土地範圍內,進行征地、房屋拆遷和對被征地農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農民。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縣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縣建設部門統一管理全縣搬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財政、監察、農業、民政、勞動保障、審計、物價、司法、規劃、房產、公安、統計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國土資源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負責做好被拆遷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縣財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報件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發布征地告知書(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拆遷征地人。
征地告知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擬征地範圍內擬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現狀(地類、權屬、面積等)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由被拆遷征地人共同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籤字蓋章。被拆遷征地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示、公證,作為實施拆遷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征地公告告知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不得在擬征地範圍內搶建建(構)築物,突擊裝修建(構)築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和改變土地用途及用地類型,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根據相關規定協商議定。凡搶建的建(構)築物,突擊裝修、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花卉等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及用地類型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補償。
征地告知後,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被征地村民小組的戶口遷入、分戶以及房屋改(擴)建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公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依法公告5日以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拆遷征地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拆遷征地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拆遷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被拆遷征地人逾期拒不領取的,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被拆遷征地人應當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交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對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九條 凡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征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平壩縣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等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各鄉鎮征地補償標準按全縣統一年產值測算標準,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執行。
征地面積是指經國土資源部門實地測量並認定的被征地面積。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條 拆遷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方式。在規劃中應當合理規劃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估價參照《平壩縣縣城規劃區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被拆遷征地人合法的房屋產權來源依據,由拆遷人在規劃定點地區,按照住宅小區設計統一建造多層或者高層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標準進行產權調換:
安置房面積按原房建築面積結算。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拆遷人不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人按房屋開發成本價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房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原房建築面積的,其不足面積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補差。
被拆遷征地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合法手續住房的,合併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第十二條 凡原住宅用房未經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補償。租(借)住宅用房的,對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三條 依法取得用益物權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含轉戶居民)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確認的房屋結構、用途、質量、面積和使用年限為依據。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在拆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翻建、擴建活動,對新建、翻建、擴建的部分,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拆遷未到期的臨時建(構)築物,酌情補償;違法違章建(構)築物、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和廢棄設施不予補償,由被征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無償拆除。?
對非農業人口及外來人口在平壩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購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式審批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五 條平壩縣城規劃區範圍內,修建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實行產權調換的村民房屋按私房辦理。
第十六 條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後實施拆遷,待產權明確後再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第十七條 征地範圍內的墳墓,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遷墳公告,限期由墳主自行遷移,並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按混凝土墳墓1500元,石砌墳墓1000元,有石碑土墳墓600元,土墳墓400元補償遷墳費。逾期未遷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的(含搬遷完畢、簽訂棄房協定的)拆遷戶,實行拆遷獎勵,獎勵人民幣3000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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