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出自《論語-衛靈公篇第二十四章》。中國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的名言。如果自己都不希望被人此般對待,推己及人,自己也不要那般待人。

基本信息

涵義

這句話和老子的“無為而治”有些相似,大概就是“恕”了。自己不喜歡,也不要給對方增添煩惱。

引申

自己不願承受的事也不要強加在別人身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最早由儒家始祖孔子的一種準則。也就是,你要求別人做什麼時,首先自己本身也願意這樣做,或你本身也做到如別人這樣了,那么你的要求才會心安理得;通俗理解就是,自己做不到,便不能要求別人去做到。

這句話所揭曉的是處理人際關係的重要原則。孔子所言是指人應當以對待自身的行為為參照物來對待他人。人應該有寬廣的胸懷,待人處事之時切勿心胸狹窄,而應寬宏大量,寬恕待人。倘若自己所不欲的,硬推給他人,不僅會破壞與他人的關係,也會將事情弄得僵持而不可收拾。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確實應該堅持這種原則,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體現。人生在世除了關注自身的存在以外,還得關注他人的存在,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切勿將己所不欲施於人。

原文出處

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1);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仲弓曰:“雍雖不敏,請事斯語矣。”——《論語·顏淵》

善男子,有一種法,菩薩摩訶薩常當守護。何等一法?所謂己所不欲,勿勸他人。如是一法,菩薩摩訶薩常應守護。——《大乘遍照光明藏無字法門經》

字義

其:大概、也許。恕:指儒家的推己及人,仁愛待人。欲:想,想做。勿:不要。施:施加。於:介詞,在。人:這裡解釋為對方,與原文前面的“己”相對,己:自己的意思。

英文

(1):Do as you would be done by others.

(2):Do not do 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not want them to do to you.

(3):Do not do 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not like to do.

(4):Treat others as you want to be treated.

其他出處

論語

《論語》:中國春秋時期一部語錄體散文集,主要記載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它較為集中地反映了孔子的思想。由孔子弟子及再傳弟子編纂而成。全書共20篇、492章,首創 “語錄體” 。南宋時,朱熹將它與《孟子》《大學》《中庸》合稱為“四書”。

儒家創始人孔子的政治思想核心是“仁”,提倡“仁”“義”、“禮”、“智”、“信”。《論語》作為孔子及門人的言行集,內容十分廣泛,多半涉及人類社會生活問題,對漢民族的心理素質及道德行為起到過重大影響,是儒家學派經典之作。直到近代新文化運動之前,約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論語》一直是中國人的初學必讀之書。作為一部優秀的語錄體散文集,它以含蓄雋永的語言,記述了孔子的言論。 《論語》中所記孔子循循善誘的教誨之言,或簡單應答,點到即止;或啟發論辯,侃侃而談;富於變化,娓娓動人。而且論語教給了後人如何為人處世的道理。《黃帝陰符經》、《論語》、《易經》和《道德經》,共為中華民族的幾部源頭性經籍,它們不僅是道德跟文化的重要載體,而且是古代聖哲修身明德、體道悟道、天人合一後的智慧結晶。  

用法示例

同一不知,在卑人則毫無忿懟,在郡主則視若寇讎,恐亦非~之恕道也。(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一百四十回)

作者簡介

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前479年4月11日),名丘,字仲尼,春秋時期魯國人。孔子是我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學派創始人,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之一。編撰了我國第一部編年體史書《春秋》。據有關記載,孔子出生於魯國陬邑昌平鄉(今山東省曲阜市東南的南辛鎮魯源村);孔子逝世時,享年73歲,葬於曲阜城北泗水之上,即今日孔林所在地。孔子的言行思想主要載於語錄體散文集《論語》及先秦和秦漢保存下的《史記·孔子世家》。逝世後,由弟子及其再傳弟子編撰以孔子語錄體和對話文體為主,記錄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體現了孔子的政治主張、論理思想、道德觀念及教育原則等。

成語故事

春秋時期,孔子的學生仲弓問孔子如何處世才能合乎仁道?孔子立即回答道:“一個人待人接物要嚴肅認真對待,自己不喜歡的事不要強加給別人,不論在朝在野都不要去發牢騷。”仲弓感謝道:“我雖遲鈍,但一定要牢記先生的話。”  

哲學反思

對於一個命題,我們要做全面的分析而不是僅僅從片面出發得出偏見。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不能邏輯的地推出“己所欲,施於人。”從邏輯學可以看出,原命題成立,這個命題的逆否命題同時成立,但是“己所欲,施於人”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個命題的否命題,否命題並不必然成立。己所不欲,只是不能強加給別人,但是如果對方願意,則不屬於“施”的範圍。己所欲,別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強加給別人。

總的說來,無論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即強加給別人,給別人的東西,只有一個標準,即以別人意願為標準。要看別人自己是否願意,而不能依據我們的標準來強加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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