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陪審團

小陪審團--又稱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即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參加案件審理的陪審組織。

在英國,大規模地採用陪審制度,一般認為始於十一世紀末十二世紀初。到了十三世紀,陪審團分為大小兩種,1948年英國正式廢除了大陪審團,現在通常所講的陪審團指的就是小陪審團。英國所有用起訴狀起訴的刑事案件,都由法官與小陪審團共同審理。輕微犯罪案件不實行陪審。
在美國,小陪審團參加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對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審。小陪審團是按照聯邦憲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刑事案件,除彈劾案外,應由陪審團審判。”只能判處六個月以下監禁的輕罪,可以沒有陪審團陪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主動放棄由陪審團陪審的權利。
關於陪審官的資格,英國《1974年陪審團法》作了明確的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政府選舉中登記為選民,年齡在十八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自十三歲起曾在英國居住五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利或受職業限制不得參加陪審的男女,都可以充當陪審官。政府部長、議員、軍隊的軍官、醫師、法官、律師、檢察官、警察以及教士等,是無須或不得擔任陪審官的職務的。陪審團由大法官負責提供。地方行政官負責從選民名冊中剔除不符合陪審官資格者,編制名冊送交大法官,由大法官簽發傳票,召集一批陪審官於指定日期到指定的刑事法院執行職務。該法院負責管理陪審事務的官員如認為某陪審官沒有必要出庭,可以撤回傳票。
陪審團由十二人組成,其成員是從當日到庭的陪審官中抽籤確定。如因迴避而人數不足,可由法庭臨時從法院或附近挑選符合陪審官資格的人補充。
美國律師協會曾經通過一些當陪審官應有的資格。陪審官必須身體健康,智力健全,誠實,道德高尚,懂英語並能說能寫,以及對刑事和民事訟爭有一定的經驗。各州一般還要求陪審官必須是住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內有一定收入的成年人。有些人由於他們的職業性質或不能離職而不適宜或可免當陪審官,諸如法官、律師、醫生、教師、消防人員、保全人員和政府官員等。美國的小陪審團一般也是由十二名陪審官組成,但有些州是六至七名不等。英美陪審團參與對民、刑事案件的審理。
在庭審開始時,陪審員一個接一個地被傳進來進行宣誓。在宣誓之前,法庭宣布法官和陪審團組成名單後,被告人有申請其迴避的權利。英美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的職權是審查證據,聽取辯論,並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實問題作出裁斷。法庭辯論程式終結後,法官便向陪審團就與該案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指示”,之所以要有此程式是因為陪審團被認為不懂法律。陪審員在得到指示後,便在該團主席的率領下,退入陪審團室進行密商,並就被告人“有罪”與“無罪”問題進行裁決。這種裁決,過去要求必須十二人一致通過,如果幾次密商不能取得一致,該陪審團便被宣告解散,這宗案件必須重審。有時一宗案件因陪審團意見不一致要經多次重審。
現在已允許少於十二名陪審官組成的陪審團所作出的裁決以及陪審團沒有全體一致,只是多數或絕對多數通過作出的裁決。如果陪審團裁定“無罪”,那被告人便當場釋放;如果裁定“有罪”,接著法官就進行法律判決,科以刑罰。
目前,英美陪審團制度有不斷衰落的趨勢。七十年代初美國刑事訴訟中出現的*辯訴交易現象,給陪審團制度以致命打擊。英國陪審員的出庭費用需要由當事人支付,當事人為了減少訴訟費用,常常主動放棄陪審要求,因此英國的陪審制也開始走向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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