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內容是依據專利,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授予專利權,同時在法律的保護下,把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內容公開。

簡介

專利制度專利制度
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確認發明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以保護和促進技術發明的制度。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是威尼斯,它在1474年頒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以後,專利制度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的套用。為了促進國際交流合作和技術貿易,各國先後簽訂了一些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1883年,在巴黎由法國等11個國家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第一個也是至今為止最重要的國際專利公約,截至1984年已有94個國家參加。1980年,中國成立了專利局,198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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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Patent)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源自英文“LettersPatent”,意指由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帶有御璽印鑑的獨占權利證書。由於這種證書的內容是國王授予某人對某項技術享有的獨占權,同時,這種證書沒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開觀看,證書中的內容是公開的。因此,“Patent”的本意包括兩個意思:一是“壟斷”;二是“公開”。可見,壟斷和公開就成為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

在我國文獻中,“專利”本指“獨專其利”、利益獨占的意思,如《周語上·歷王說榮夷公》中稱“榮公好專利”,《左傳》中的“女專利而不厭”等。這些古漢語中的“專利”,在詞義上與現代漢語中的“專利”明顯不同,現在已較少被人們沿用,作為一種法律術語,經過歷年的使用與解說,早已大大超出最初語源的實際含義,而有其豐富的內涵。

專利法學理論中,“專利”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使用,具有不同的含義,主要有三種意思:
1.專利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獨占權。這個意義上所說的“專利”一詞就等同於“專利權”,如“對某種技術享有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權。
2.專利指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實際上就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本身。
3.專利指載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如“去查查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文獻。“專利”一詞用得最廣泛的還是第一種含義。許多場合使用的“專利”一詞,實際是表示專利權的意思。

內容

專利制度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將其要點寫成詳細說明,公諸於世,徵詢異議,經過審查和批准後,授予發明者以專利權。這些權利包括:非經專利權人同意,其他人不得製造和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如他人要使用某項專利,就要取得專利占有人許可並付給一定報酬,承擔一定的義務;如他人侵犯,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中國,申請專利的技術發明的條件是:①新穎性。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機構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中。②創造性。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③實用性。該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為了推動技術進步,各國對享有專利權的期限都作了規定,一般是10~20年,專利權期滿以後,專利就歸社會所有和使用。 實行專利制度,有利於鼓勵創造發明,有利於先進技術的推廣,有利於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特徵

1、法律保護。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依法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在法律保護下享有獨占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實施其專利。這為鼓勵發明創造和促進技術進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2、科學審查。在現有技術的基本上,依法定程式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審查,對符合專利條件的授予專利權。因此,專利(主要指發明專利)一般說來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3、公開通報。它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通過專利文獻公開,使公眾可以得到最新的發明創造的信息,也給科技人員進一步的發明創造以啟迪。
4、國際交流。專利制度已成為國際間保護新技術新產品的慣例和準則。專利技術的公開通報,不僅促進了國際間技術住處的流通,也為專利技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理論

1、自然權利論(財產論)
基於發明人精神創作勞動產生的權利是自然的權利,不可剝奪,其存在與否與國家授權無關。國家法律只保障此權利不受到侵害。國家授權只是證明發明人已有的自然權利。

2、非物質財產論(財產論)
人們在發明創造時就好象將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項發明中,他人對此發明的侵犯被認為是對發明人個人權利的侵犯。這一理論更強調發明勞動成果的思想性質和發明人權利的本質特徵,從而把發明人的權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權利相區別,即將發明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清楚地劃分開來。發明人的財產權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權是同發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轉移的權利。

3、契約論
為了使發明人能夠控制對發明創造的利用,發明人應當得到禁止別人利用的權利。為此發明人可與社會簽定一項契約。根據契約,發明人有義務將其技術公開以換取獨占使用的權利。按照契約論,專利制度是以國家的面貌出現的社會同發明人之間簽定的一項特殊的契約制度。對發明人來講,公開技術獲得壟斷權可以補償發明創造活動中支出的勞動和費用,還可以獲得更大利益。社會得到的利益表現為增加了新知識,這些知識豐富了科學與技術,並成為它們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專利權期限結束後,發明便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公眾可自由使用。這一理論鼓勵人們去創新、公開技術、獲得專利的壟斷權以創造更大的利益。

4、競爭論
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以開展競爭為主要手段,為經濟目的服務的專利法自然離不開競爭機制。競爭的作用在於:及時排除落後的企業,淘汰過時的技術方法和產品,採用新方法生產新產品。競爭的形式不僅體現於市場上的價格、廣告、產品的新穎、質量好壞,也包括為市場上的競爭作準備的科研和技術開發方面的競爭。科研和技術開發已成為競爭過程的決定性因素。專利制度是開展科研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僅促進競爭的開展,也保證競爭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對於科研周期長、發明起點高的領域,如果能利用專利制度創建的這一競爭機制,用最新、最準確的專利技術情報指導科研和生產,及時淘汰過時的工藝和方法,就能夠促使這些領域的技術與世界先進水平保持同步。

5、產業政策論
該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是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的手段,它強調的是公眾和社會的利益,把發明人的個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它最主要的觀點是:(1)專利制度鼓勵企業在技術開發和實施發明方面踴躍投資,從而推動社會的技術和經濟進步;(2)專利制度促使發明人將其最新技術公諸於世,使社會儘快了解新技術、新知識,有利於技術情報的交流與傳播,進而促進產業發展;(3)如果對某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領域授予專利權會造成“權利濫用”或桎梏本國工業的發展,可以暫時排除這些領域不給以專利保護,待這些領域的科技水平提高后再放寬保護範圍,這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的。(4)專利保護的水平與經濟、科技水平相一致,專利保護要有公共政策加以調整。

6、利益平衡論
專利制度被看成是在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法律選擇和整合。專利法本身是為平衡智慧財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設計,旨在謀求激勵發明創造需求的社會利益之間實現理想的平衡。專利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專利法中,存在著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與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對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雙重屬性的知識產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實現專利法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專利法中規定的對專利許可權制的條款,比如時間限制、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均是利益平衡的體現。

作用

專利制度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十七世紀以後,現代化大生產

的出現,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使先進的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術成為一種最有效的競爭手段。一方面,新技術的擁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新技術,另一方面,社會又需要新技術的擁有者儘快向社會公開其新技術,避免重複研究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使新技術更廣泛地套用於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此歷史條件下,專利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廣泛發展起來。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就是發明人將其完成的發明依法向社會公開,社會給予發明人對該項發明享有一定時期的獨占權。由此可見,專利制度是在適應發明人和社會需求的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專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護髮明創造,發明人把其發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把發明創造作為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二是可以鼓勵公民、法人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三是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套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四是促進發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複研究開發,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制度市場化

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是專利技術的“風向標”。因而有著其按市場經濟體制、市場機制運作的特點。

計畫經濟時期,中國雖然以技術鑑定、成果獎勵、論文發表等政策措施在封閉的社會系統里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科學技術發明的發展。但這些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直接後果是只重學術不重市場,不利於解決技術發明後的商品化和市場化問題,致使許多新技術科研完成後被束之高閣,或在文獻發表之後,技術市場化之前向國內外公開直至流失,國外的產品反過來在國際市場上又對中國造成嚴重衝擊,終究不能形成知識-專利-創新的良性循環。

專利制度與市場的有效銜接,受到專利技術的市場控制力制約,而市場控制力又直接體現在專利技術的附加值上。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不再將產品本身作為獲利的主要途徑,而是利用增殖服務牟取超額利潤。

在市場機制引導下的專利制度保護措施不僅可以向市場直接提供專利產品,還能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使用專利技術。後者催生出專利許可證貿易,通過協定聯合模式擴大專利權的市場控制力。專利制度與市場附加值的綁定服務為企業整合自身優勢起到積極的作用。

分發揮雙方自主研發的優勢,通過技術創新提升用戶體驗。此次聯姻是一次技術創新與解決市場發展問題掛鈎的必然之路,雙方分析市場,預見網路遊戲發展未來,有的放矢,可以進一步拉大巨人網路伺服器技術與同行間的差距,進而為形成業內技術標準打下基礎。由此可見:正確的市場判斷,是專利技術良好運轉的前提。摩托羅拉重技術輕市場,盲目拋棄“低端”GSM原始專利而選擇“高端”CDMA市場,最終導致曲高和寡,痛失霸主地位的慘痛教訓就是一個值得反思的前車之鑑。只有專利思想的根源來自市場需求,使專利思想和行為滿足產品或技術市場的需要,才能使基於市場需求產生的專利權利的市場定位具有一定的準確性、穩定性、適用性和覆蓋範圍,進而增加通過專利權利獲得市場利益的機會,從而邁向專利經營的最高環節。

同時,信息網路化時代的專利技術與公路、鐵路、航空時代相比,無形網路市場在促進有形市場的發展上起到了關鍵作用。電子商務的發展極度節約了商務成本,提高了商務效率。隨著傳統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變,對以無形財產為特徵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顯得至關重要。

四、參與國際競爭需要專利制度“保駕護航”

當今的世界正如300年前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發展過渡一樣,正在經歷一場向知識經濟轉變的浪潮之中。如今的財富巨頭已不再由石油、鋼鐵等資源性企業大鱷完全壟斷,微軟、Google等IT企業的崛起,重新劃分了財產天下。以知識的高附加值為標誌的無形資產正在逐漸成為社會的主導,改變著世界的格局。中國現在已經是名副其實的貿易大國,但還不是貿易強國。突出體現在出口仍然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製造環節上,資源性、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占據重要的比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高附加值產品匱乏。

中國的各個行業和企業都要制定適合自己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以創新主導型增長和差異化競爭為目標,逐步積累各方面實力,逐漸培育自己的智慧財產權體系,最終進入全球生產網路和價值鏈的中高端環節,建立創新與出口發展的良性循環,才能實現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保持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面對全球化競爭,專利制度已不單單是鼓勵創新的手段,而更多的是鼓勵技術壟斷和市場競爭的工具。雖然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但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不將知識資本合理轉化為產業資本,是無法形成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的。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通過實施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促進本國知識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把智慧財產權看作可以帶來巨大收益的出口產品,通過多雙邊途徑謀求更有力的外部保護。

增強各類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注重做好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秘密的創造、註冊申請和保護。逐步增強企業學習能力和知識實力,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把握好基礎研究與核心專利的研發和控制,並將其轉變為產業化、市場化和競爭實力。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隨著關稅的降低,貿易壁壘的取消,將進入新的國際平台,國家之間的競爭就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促使中國的企業重視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作用,可以使中國企業在市場準入、行業準入等方面與國外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面對開放的全球經濟,在專利制度的保護下,中國有競爭力的商品與服務將有更多的機會進入外國市場。“保護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種文化,是每箇中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將這種文化融入制度,才能更好地吸收國外專利制度的精髓。

中國發展

英國專利局偉大發明英國專利局偉大發明
一、適合專利制度發展的新“長尾”

克里斯·安德森在他的《長尾理論》一書中用簡單的“數量”和“品種”兩個維度構成的坐標,闡述了只要滿足1、製造它;2、傳播它;3、幫助找到它這三個條件,就可以把傳統的大規模生產與新興的小批量生產的特徵全部概括進去,從而形成一條數量龐大,品種繁多的長尾。專利制度下的技術創新激勵亦是如此。

中國在吸收了國外的專利制度基礎上,又利用了專利費用減緩、“一步到位”的專利申請等特色方法大大降低了申請人的經濟準入門檻,輔以專利制度的保護與公開,配合網際網路作為知識傳播工具的廣泛使用以及服務領域的不斷膨脹的創新活動,形成了一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知識資源長尾。所以才有了20多年來,中國專利申請數量保持著驚人的增長。使更多的人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智慧財產權,形成一個鼓勵科技進步,維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促進了全國範圍內的創新發展。從而真正做到科技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以人為本,使得申請人在滿足自身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推動了社會的創新與發展。

專利申請門檻的降低恰恰反襯了知識創造的不易。由於專利技術具有信息化特徵,使得侵權者複製的成本趨近於零,同時它兼備創新性和稀缺性,在同一時期很難找到替代品,如果不加以保護,就會使侵權行為變得肆虐泛濫,研發成本與收益不對稱,鮮有人願意再創造產出,結果導致供給不足,不僅造成市場失靈,而且嚴重挫傷創新者的積極性。所以,專利保護所確定的率先性和獨占性的專利控制形式是對發明者所冒風險和智力投資的回報。作為創新保護的“原動力”是專利制度與生俱來的特殊氣質。也是維繫這條不斷創新長尾的保障。

二、大規模協作環境下的專利創新

多年的積累,已經使中國成為“專利大國”,但是離“專利強國”還有一定的差距。評價一個國家創新能力的高低,重要的是有效專利的擁有量,而不僅是發明專利的多少。專利只有經歷了從授權到套用、產業化等一系列過程的成功,才能稱之為“創新”的有效專利。

專利制度本身是一個“舶來品”。由於中國專利制度建立較晚,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等方面的差距,怎樣消化西方國家的百年精粹,在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語境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並且尋求有效措施來緩解、調整和消除專利制度在我國的“排異”現象,尋求以技術創新為支撐的知識密集型發展軌跡是擺在開發中國家面前嚴峻的問題。因此,提升中國專利質量,探索出一條有別於西方的差異化專利制度,形成中國自有的高效創新體系尤為關鍵。具體措施有:

合理利用國內外專利文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思考。其一,通過對專利文獻這座寶庫中所蘊藏的技術信息進行挖掘,人們可以了解世界各國以及企業的科技發展最新水平,預測高新技術發展趨勢,分析潛在市場發展動態。從而選擇正確的技術創新方向和途徑。其二,有效地配置資源,抬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避免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其三,尤其對於我國一些實力較弱、剛剛起步的企業來說,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幫助他們迅速地進入該領域。

在開放的平台上協作創新。被譽為台灣IT業“教父”的施振榮在《再造宏碁》中提出——採取與本土企業合資的方式是跨越東西方文化與商業壁壘,實現華人企業國際化的一條良好途徑。採取“專利聯盟”的策略是在當前知識經濟環境下,特別是中國入世後智慧財產權發展的一個新思路。

積極引進外資。資本市場是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相結合的產物,也是連線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紐帶。離開了資本市場的支撐,技術創新將會困難重重。隨著中國的市場的不斷開放,國際風險資本與信貸資本逐步注入,可以通過資源的超常規配置來激勵創新和培育新興產業。

建立一系列有利於創新的文化和制度環境。企業是創新的主體,主要包括要素、需求、相關與支持性產業、企業策略、結構與競爭態勢,以及政府與機遇等因子的組合。這些因子共同形成一國產業的聚集,聚集越強越緊密,該國產業之競爭力越強。所以,成功的創新要求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行銷創新等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應當在適合國情的基礎上調動現有的優勢,去彌補中國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劣勢,彌補質量的劣勢,提高市場競爭,鞏固和完善已經建立起來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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