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概述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封閉貸款管理,積極支持虧損嚴重的國有工業企業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逐步走出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因資產負債率較高、虧損嚴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條件不能取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本辦法的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
第四條 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貨鑑證、足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則。在企業採購、生產、庫存、銷售整個環節中資金能夠封閉運行,貸款本息能夠按期歸還,企業生產能夠循環周轉。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方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業部分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訂單;
(三)該企業對這部分產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單獨記帳,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
(四)產品符合“購貨鑑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等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檔案及落實情況;
(三)該產品的名稱、產品的銷售記錄及產品成本、費用、盈利等明細帳目;
(四)購銷契約、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產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意見書;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對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覆企業。經貿委可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
第八條 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進行資產、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徵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可以提供合法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一律免收。
第九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定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按照以銷定貸原則,對其產品整個生產銷售過程中合理資金需要提供貸款支持。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對企業的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當期生產的各項直接和合理間接支出。
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簽”制度,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款項。
第十四條 貸款在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法務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帳戶和扣收專戶資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 企業應保證產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本期產品生產銷售結束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允許企業按貸款協定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條 貸款人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較好,能夠按期歸還新增貸款本息的企業,可按照封閉貸款條件及時連續給予貸款支持,封閉運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周轉。
第五章 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進行監督,對封閉貸款進行跟蹤檢查,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同時將企業執行封閉貸款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貸款人對企業銷貨款未進專戶、擠占挪用封閉貸款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收原發放的貸款;對無力還清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或處置抵(質)押物。
第二十條 企業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要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必要的經營情況和有關報表;要配合貸款人對封閉貸款的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企業封閉運行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協調當地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落實各項封閉運行的條件,並對封閉貸款的情況定期檢查,加強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計畫三年內破產、兼併的企業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外經貿企業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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