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暫行辦法

(四)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收到報送的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與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監測,並適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代償周轉金應與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的其他業務分開,單獨核算。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府〔2009〕9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8月28日十四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海口市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大力支持本市全民創業,規範促進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管理,促進海口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銀髮〔2008〕238號)以及中央、省有關部門關於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為解決各類人員自謀職業和創業過程中資金不足問題,經市政府指定貸款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由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不得用於國家限制性行業。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借貸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

第四條小額擔保貸款對象包括具有本市戶籍、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但不滿60周歲,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有一定勞動技能和創業就業願望的下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海外留學回國人員、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農村勞動者(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含在內)。
第五條借款申請人、反擔保人應親自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借款申請人在金融系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社會聯合徵信系統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相關機構不得受理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六條借款申請人必須按照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真實、合法的申請資料,配合開展擔保、貸款審查、貸款發放及貸款檢查工作,及時按照貸款契約償還貸款。

第三章 擔保基金、擔保機構

第七條設立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財政籌集,市級基金規模2009年達到2000萬元,逐年增加,2年後達到3000萬元以上。各區財政應設立擔保基金,2009年基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2年以後達到500萬元以上,實行各區單獨核算,市級統一管理。不設立擔保基金的區,市級擔保基金不提供創業貸款擔保。鼓勵企業及有關社會組織、個人提供擔保基金、資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從2010年開始先按每年500萬元補充,區級按每年100萬元補充。可根據本市創業工作開展情況和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情況作相應調整。
設立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隸屬市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創業貸款擔保等有關工作,應落實機構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四章 經辦銀行

第八條經辦銀行負責本系統小額擔保貸款的監督管理、報表匯總、統計分析和貼息資金的匯總申報工作。
第九條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簡化貸款程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條經辦銀行可在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5倍的範圍內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一條經辦銀行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貸款按規定據實貼息。

第五章 貸款程式

第十二條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式進行。單筆貸款從申請至發放的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貸款申請人因申請資料不完備補辦手續所需時間)。具體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領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填寫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提交複印件的,應同時提供原件核實):
1、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2、失業或就業困難的證明檔案;
3、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受理申請後,應進行實地調查,並對申請人的誠信程度進行評估。經調查評估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提出推薦意見後報區勞動保障中心審查。
調查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有一定的經營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金;
2、申請人誠信無嚴重不良記錄;
3、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認真調查掌握申請人基本情況,確保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經營能力和誠信程度評估的真實性、準確性。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應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上標註其地址和聯繫電話。應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推薦工作。
(三)區勞動保障中心對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有疑問的進行實地核查。屬微利項目的,加蓋“微利項目”印章,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審核。
微利項目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代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店、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學生教育服務、殘疾人教育培訓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兒童託管和學生接送服務、個體運輸、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種植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廢舊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區勞動保障中心應自收到推薦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四)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收到報送的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與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採取信用擔保方式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應通過經辦銀行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了解擔保人有無嚴重不良記錄。經查詢核實擔保人無嚴重不良記錄的,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與擔保人簽訂相關擔保協定。
2、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向擔保人所在單位發出《擔保人責任告知書》,並經所在單位蓋章確認擔保人的收入情況是否真實和有無擔保能力。
3、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出具《擔保承諾書》,向經辦銀行推薦,並通知申請人憑相關資料到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審核手續。
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應創造條件和經辦銀行聯合辦公,方便申請人“一條龍”辦理相關手續。
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應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承諾擔保工作。
(五)經辦銀行主要負責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情況進行查詢,對貸款申請材料的完備性進行審核並對擔保機構做出風險提示。經審核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條件的,經辦銀行與申請人辦理髮放貸款手續。
經辦銀行應在各區設立1個以上經辦網點,各經辦網點要設立小額貸款專櫃,並明確專人負責。
經辦銀行應自收到申請人辦理貸款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發放工作。
第十三條推動信用社區建設,在建立和完善創業培訓、信用社區(還貸率達到95%以上的社區)與小額貸款的聯動機制之後,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擔保,經辦銀行可直接發放小額貸款:
(一)在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信用社區參加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畫書並經專家小組論證通過的創業人員申請小額貸款的;
(二)對於信用社區和試點信用社區推薦的項目,前景好、經濟效益好、個人信譽好、經營場所在戶籍所在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經市人力資源開發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殘聯等市直部門組織推薦的有創業能力、創業項目、經過創業培訓和生活特別困難的個人,在還貸率達到95%以上時,憑推薦材料及自主創業申請小額貸款材料,到貸款申請人戶籍所在信用社區登記備案後,直接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免除反擔保。經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審核並報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經辦銀行可直接發放小額貸款。

第六章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額度

第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不超過6萬元計算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貸款具體數額和比例由擔保機構審查,主管部門審批。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第十六條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的擔保方式由企業與經辦銀行自行確定;如需由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由企業向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由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擔保的最高額度為200萬元,企業應按規定提供有關反擔保措施。
第十七條各銀行機構應從推動創業促進就業,推動海口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業務。
第七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和貼息方式
第十八條對個人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合夥經營的企業或項目,原則上按照合伙人每人6萬元計算,但最高總額不超過18萬元。實際擔保貸款金額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核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登記註冊的,按自主創業人數,視同個人合夥經營。
第十九條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提出展期且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為1年。對按時還款、個人信譽好的,可享受再次貸款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經營項目按季進行貼息,展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先予墊付,墊付貼息資金後上報省財政部門。屬中央財政貼息的微利項目,向省財政申請貼息資金。屬非微利項目的,按貼息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八章 貸款擔保的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二十一條貸款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採取實物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等方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擁有自有住房(提供房產證)、穩定職業、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業管理人員在辦理工資卡抵押手續的前提下,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鼓勵各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職介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積極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可約定在出現貸款損失時,經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擔保人承擔未償債務50%的責任。同時擔保機構保留對借款人所欠債務的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供的擔保貸款額接近或達到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應及時向財政部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銀行發出預警通知。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監測,並適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和主管部門。當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應相應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直至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將該區(街道、社區)及有關部門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條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擔保代償率,是指擔保機構對單個經辦銀行代位清償總額與擔保基金擔保責任餘額之比),擔保代償率降低至20%以下後,再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受理貸款擔保申請。
第二十五條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應協助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應配合銀行、擔保機構做好貸款項目的後續跟蹤服務工作,每一筆貸款資金到位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開始對借款人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此後每個月對借款人經營狀況、按期還款情況和其他社會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及時增補借款人信用檔案資料,並將貸款推薦情況及跟蹤情況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做好貸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
(二)擔保基金存入經辦銀行的擔保基金專戶;
(三)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重新出具《擔保承諾書》;
(四)擔保基金專戶中擔保基金餘額不少於經辦銀行該項貸款餘額的20%;
(五)經辦銀行應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含展期)採取催收措施,經3個月催收仍未歸還的,由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應在每年就業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代償周轉金,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損失補償。小額擔保貸款代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小額擔保貸款逾期3個月需代償時,經辦銀行向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的代償申請及相關證明;
(二)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上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三)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經辦銀行才能從擔保基金賬戶中劃扣相應的逾期貸款。
第二十八條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對貸款項目代償後,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應會同區勞動保障中心、社區(含工青婦等受理推薦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訴訟),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對追償回的資金及時繳存入擔保基金賬戶。代償、追償、代償損失核銷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代償周轉金應與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的其他業務分開,單獨核算。

第九章 考核獎勵

第三十條市、區應將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指標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市每年將目標任務下達到各區及相關職能部門,實行定期通報、檢查和年終考評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條各經辦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的關於小額擔保貸款的指導意見和本辦法規定,積極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三十二條實行獎勵制度。市人事勞動保障、財政、人行等部門按年度對小額擔保貸款績效工作目標完成較好的區、街道、社區勞動保障部門機構以及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給予獎勵;將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納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創建信用社區的考核內容。對免反擔保小額貸款回收率達到95%的信用社區、經辦銀行、市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可按當年免反擔保小額貸款的3%予以獎勵,以後回收率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勵經費增加1.5%,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撥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小額擔保貸款人違約行為錄入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對於惡意逃匿和騙取銀行貸款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商業銀行不對其發放新的貸款,相關部門應取消其已享受的國家其他相關政策優惠,同時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有關貸款的手續費、呆壞賬損失補償的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口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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