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

指工人得到的貨幣工資所能實際買到的生活資料和支付的服務(其中包括房租、水電、交通、服務等各項支出)的數量。實際工資是反映工人實際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名詞概念

實際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並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單位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

在勞動關係中,得到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者最重要的權利;在勞動爭議中,最後落實的形式,也往往與“工資”相關。有關工資的法律、法規、政策非常龐雜,散見於各種檔案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是上海市勞動關係中的重要檔案,準確理解掌握這個規定,對保護勞動者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

名詞定義

實際工資(Real Wage)以工人所得的貨幣工資實際上能夠買多少生活消費品、開銷多少服務費做標準來衡量的工資。

實際工資,名義工資的對稱。指工人得到的貨幣工資所能實際買到的生活資料和支付的服務(其中包括房租、水電、交通、服務等各項支出)的數量。實際工資是反映工人實際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資本主義社會一般實行貨幣工資,工人得到工資後用貨幣去購買各種生活資料和支付服務費用。在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情況下,即使工人得到的貨幣工資數量不變,也會出現實際生活水平的下降。因為,用同量貨幣已經換不到同量的生活資料和服務,甚至在貨幣工資上升時,如果貨幣工資增長速度慢於物價上漲的速度,同樣會出現工人實際生活水平的下降。所以,在考察資本主義社會工人的實際生活水平時,不能只看工人所得貨幣工資的多少,還要看工人所得貨幣工資實際能夠換到多少生活資料和服務。

經濟理論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工人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數量和範圍不斷擴大,但由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同的生活資料,甚至數量更多、範圍更廣的生活資料,所包含的勞動時間反而減少,使勞動力價值下降,從而資本主義才會有相對剩餘價值的生產。這樣,勞動力價值下降的趨勢,同工人的實際生活水平的上升可能同時發生,因為相同的價值可以包括更多的使用價值。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當生產過剩危機爆發時,或者長期陷於經濟停滯時,貨幣工資被迫降低,實際工資甚至出現下降的趨勢。資本家為了榨取更多的剩餘價值,總是盡力壓低工人的工資,使它降低到勞動力的價值以下,工人階級為了保持已經達到的實際生活水平,總是不懈地同資產階級進行鬥爭。工人實際工資從而實際生活水平的升降,最終取決於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之間的鬥爭。但是,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工人應當摒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資!’這種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革命的口號:‘消滅僱傭勞動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203頁)。

計算公式

名義工資

實際工資 = ---------------------

消費者物價指數

與名義工資區別

名義工資即貨幣工資,是指工人出賣勞動力所得到的貨幣數量。實際工資是指工人用貨幣工資實際買到的各類生活資料和服務的數量。

與名義工資聯繫

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有密切的聯繫,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兩者變動是一致的,即名義工資越高,實際工資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兩者的變動也經常不一致,即名義工資不變甚至提高,而實際工資卻可能降低,這是因為,實際工資的水平不僅取決於貨幣工資的高低,還取決於物價的高低。如果名義工資不變,物價上漲,或者名義工資的提高趕不上物價上漲的速度,實際工資就會下降。 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的變動趨勢。

資本主義工資的變動趨勢是,名義工資一般呈上升趨勢,實際工資有時提高有時降低,從長其看是提高趨勢。由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比實際工資提高得更快,因而在實際工資提高的同時,剝削程度仍會加重。

與實際工資相關分析

工資清單應與實際工資相符

做工資有兩項基本要求,企業做工資最基本、最基礎的工作要求,主要有兩項:
一、企業發工資要有書面記載,就是常說的要有工資賬單,而且要保存備案,保存時間為二年。
二、要有一份清單,並交給勞動者。
現在有不少企業沒有工資賬,不發工資單。這種做法往往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留後路,屬非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明確,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控告單位少發或不發工資,單位要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無法證明,企業就可能輸掉官司。
例如:李先生是一家企業的普通職員,他在和企業簽訂契約時,企業在勞動契約上只願意寫一月的工資是1000元,還告訴他,實際工資水平保證遠遠高於1000元。果然,第一個月他的各種收入加起來達到4000多元。他感到奇怪的是,為什麼企業在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把工資水平定得這么低?
壓低工資水平原因有三

第一,企業出於“計稅工資”水平的考慮。“計稅工資”,指納稅人以各種形式(含實物)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各種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等。也就是說,當企業給職工所發工資超出規定時,不能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計入納稅基數。很多企業為了少交所得稅,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留一手”。
第二,為減少意外賠付作鋪墊。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契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被企業解除勞動契約,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賠付的依據都是以月工資水平為基礎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故意壓低工資水平,一旦發生意外賠付發生,企業就有了少賠付的依據。
第三,達到少支付加班費的目的。根據《勞動法》第44條、《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以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根據情況以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在契約中有意壓低工資,可能在計算加班費時,不按加班職工的實際收入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準,而以契約約定的工資為基準,從而達到減少支付加班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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