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

實證主義法學

通常泛指以19世紀A.孔德(1798~1857)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法學,也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

法學簡介

通常泛指以19世紀A.孔德(1798~1857)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法學,也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各種自然法學派和其他哲理法學派(如I.康德、G.W.F.黑格爾的法學派別)都是形上學的,只有它才是以實證材料為根據的法律科學。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這派法學的特徵是:區別“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即區別實在法與正義法或理想法;它只研究實在法,著重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繫。分析法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丁。目前,該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凱爾森和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H.L.A.哈特。他們的學說都是在奧斯丁的法學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主要區別

凱爾森的學說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論作為思想基礎,是比較極端的一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學截然對立;哈特的學說則以現代西方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作為特徵,比較接近自然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爾森的學說已趨動搖,但哈特的學說較為流行,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有重振旗鼓之勢。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在內,因此社會學法學又稱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與社會的關係、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的影響等事實。就哲學上講,所有法學派別可歸為兩大類:一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另一類是與此對立的自然法學(見古典自然法學派)或其他哲理法學派(見新康德主義法學派、西方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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