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學

教育法學

教育法學是申素平編寫的一部書籍,2009年03月由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教育法學》

書 名: 教育法學
作 者:申素平
出版社教育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3月
ISBN: 9787504146311
開本: 16開
定價: 41.70 元

內容簡介

學校制度中,著重介紹學校的法律地位、學校法治管理、學校自主權以及學生傷害事故問題;教師制度中,著重介紹教師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職業制度與權利救濟;學生制度中,著重介紹學生權利、學生紀律與懲戒以及權利救濟問題。最後,對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及其法律保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圖書目錄

前言
一、指導思想——嘗試一種新的教育法學研究視角
二、思路與結構安排
三、特點
第一章 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一、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與地位
1.教育法的概念與規範對象
2.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法源
1.制定法(成文法)與判例法
2.我國教育法的法源
3.我國教育法的適用原則
(三)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1.現代教育法的產生與發展與受教育權的法律確認過程具有一致性
2.對受教育權的確認和保護是現代教育法的目的與中心內容
二、受教育權
(一)受教育權的概念
1.受教育權、教育權與學習權
2.受教育權的構造
(二)受教育權的性質
1.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
2.受教育權是兼具社會權與自由權雙重屬性的基本權利
(三)受教育權的體系劃分
1.從受教育權的實現過程劃分
2.從基本權的功能理論劃分
3.從國際人權檔案的規定劃分
4.分析與討論
第二章 受教育權的法律體系
一、國際法規定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兒童權利公約》
(四)其他國際檔案
二、憲法規定
(一)若干國家及地區對受教育權的確認
1.各國憲法受教育權確認的基本情況
2.德國
3.日本
4.美國
(二)我國《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1.我國《憲法》對教育的規定
2.對《憲法》第四十六條的解釋
3.我國“憲法第一案”:齊玉苓案
三、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規定
(一)教育法對受教育權的規定
1.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國家與教育
第四章 父母與教育
第五章 學校制度與事故處理
第六章 教師制度與職業保障
第七章 學生制度與權利保障
第八章 弱勢群體教育與法律
參考文獻
後記
……

2、教育法學

對應英文:science of educational law
亦稱“教育法律科學”。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和教育學的交叉學科。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教育法的產生和對教育法律現象的理論研究而發展起來的。
20 世紀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學在聯邦德國、美國和日本應運而生。1957 年聯邦德國國際教育大學法律系漢斯?赫克爾教授與西普教授合著《學校法》,系統闡述學校制度的法律構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關係等,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專著。此後,赫克爾又著《學校法與學校政策》,憲法學者克萊因與人合著《教育權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實現》等,側重於對事實與法律的分析與評價,廣泛涉及國家的教育行政責任、教育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問題。在美國,諾爾特和林恩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為第一部較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該書在判例基礎上構建學校法學基礎理論體系,涉及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教師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國俄亥俄州教育協會律師德魯里和杜克大學教育學教授博爾梅爾共同主編《美國學校法叢書》。80 年代初,瓦倫特出版《學校法》一書。該書既有理論分析,又有法律解釋,每章附有判例介紹,體現美國教育法學的實證主義傳統。1954 年“全美教育法問題研究會”成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組織。日本自 20 世紀 50 年代起,對教育法的研究迅速發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說和教育判例彙編。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書,成為日本第一部系統闡明教育法學原理的權威著作。在中國,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加以研究,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198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後,學術界開始研究教育立法實踐中的問題。1981 年,《甘肅師範大學學報》發表《談談制定教育法令的問題》,開教育立法理論研究的先河。此後 5 年間,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問世。其中,1982 年第 1期《教育研究》發表的《試論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學》發表的《初等教育立法芻議》,標誌中國教育界和法學界開始關注教育法問題。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後,學術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時,開始有意識地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加以探討。進入 90 年代,學術界的研究轉為從整體上構建教育法學學科體系框架階段,專門著作相繼出版,主要有:《教育行政執法》、《教育法學基礎》、《教育法論》等。
由於不同國家間教育法學的理論基礎和面臨的情況各異,研究的範圍和內容亦不盡相同。研究範圍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規律,本國現行教育法,外國教育法,教育法歷史,教育法的比較研究,教育法與其他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的聯繫。其研究內容可分三類。(1)教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包括: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質和特徵,教育法規範構成,教育法的價值和作用,教育法體系,教育權利和義務關係,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本質、種類和認定,制定和實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問題研究。主要是:教育權、受教育權、現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義務、學校內部及與外部的法律關係、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舉辦者和管理者的法律關係、教育投入問題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運行問題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執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監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選編和評介也日益成為研究的重要內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為主的教育立法學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實施為主的法社會學構成教育法學的兩個主要分支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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