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林場

家庭林場是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進行以林業為主的商品生產的經濟主體。是在林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林業生產經營形式。

區別

家庭林場與林業專業戶的區別在於家庭林場有固定的生產基地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趨向科學化、集約化、豐產化、林工商一體化經營,面且貫穿於營林的全過程。它包括生產與經營兩個部分。家庭林場包括自營和承包兩種經濟成份,屬於社會主義的個體經濟和個體為主的合作經濟。

認定辦法

《甘肅省家庭林場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申請家庭林場認定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林地、土地、林機具等生產資料,水、電、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及其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經營面積一般應在50畝以上且經營權相對穩定。其中林下種植、鮮果生產、藥材種植、食用菌栽培、種苗花卉不少於50畝;森林旅遊、營林造林、乾果類經濟林生產和林產品採集加工不少於100畝;林下養殖大畜類(牛等)不低於50頭、小畜類(羊等)不低於500隻;林下禽類養殖不低於1000隻,林下養蜂不低於300箱。具體細化的品種面積、養殖規模、經營場所大小等標準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據此結合當地實際分類確定掌握;
(三)家庭林場領辦人為農民或其他具有林業生產經營經驗的人員,家庭林場的生產經營應當以家庭成員或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員為主開展;
(四)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有年度計畫或經營方案、發展規劃等,有生產記錄並建立檔案資料;
(五)有比較完善的生產、財務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財務賬目;
(六)對其他農戶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有示範帶動作用。

申請認定登記家庭林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林場領辦人簽字確認的《家庭林場認定登記申請表》;

2.家庭林場參與經營人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3.林權證、果樹經濟林權屬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流轉契約等林地、土地權屬證原件及複印件;

4.家庭林場基本情況介紹,年度工作計畫或發展規劃;

5.生產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家庭林場認定登記程式:

(一)家庭林場領辦人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資料審核和現場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登記,發放《家庭林場認定書》;

(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家庭林場登記簿》及其他檔案資料,對認定登記的家庭林場實行台賬式管理。《家庭林場登記簿》每半年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省林業廳備案;

(四)鼓勵認定登記的家庭林場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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