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賴

官賴,指的是一些公職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惡意拖欠金融欠款,官賴們無視和侵害勞動者權益,拖欠款項屢禁不止,有些地方官員甘當老賴,為遏制此風蔓延,湖南省部分地方政府近日紛紛作出決定,對不能自覺償還貸款的公職人員,實行“三停”政策,即停崗、停職、停薪。此舉一出,立即引發各方爭議。

概述

官賴官賴
官賴,指的是一些公職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惡意拖欠金融欠款,官賴們無視和侵害勞動者權益,拖欠款項屢禁不止,有些地方官員甘當老賴,可能確有其不得不賴的客觀原因,譬如財政吃緊,不過這些都不是賴的理由,即便客觀原因有千條萬條,一概都站不腳必須限期還款。官賴他們不僅是“欠債是大爺”的老賴,還是披著國家公職身份的老賴,官賴保證了他們輕易就可以拿到那么多貸款,也似乎成了他們欠債不還的底氣所在。“國家的錢能賴多久就多久”,這幾乎是所有“官賴”的共同心態。

剖析原因

1、自恃有權力作屏障,官氣十足。“官賴”姓官,手中多多少少都有權力及由權力編織起來的關係網可以憑恃,由此滋生出“法不加於尊”的特權思想,總以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用來管官的,自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你敢判我就敢不執行,諒你法院不能拿本官怎么樣。
2、自恃有“公務行為”作底牌,膽氣十足。“官賴”輸掉的官司多是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形成的,於是“官賴”又找到了感覺——只要自身手腳乾淨,為公家辦事哪怕辦了臭事也氣壯三分,你法院還能拿本官怎么樣。
3、自恃有法律漏洞可鑽,底氣十足。涉及“官賴”的執行標的既可能是債務,也可能是某個特定的行政行為。對於前者,能不能執行財政撥款、查封辦公設施,資不抵債又當如何,法律並未給出現成答案。“官賴”既無需擔心像“民賴”那樣被申請破產清算,又沒有被限制高消費之虞,更沒有擔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之憂,違法成本是如此之低,這也使得“官賴”有了敢於向法律“打白條”的底氣。

社會反饋

1、官賴他們賴掉了中央的方針政策。對於解決拖欠建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曾經一度被列為國家大事,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後下發了檔案進行規範和督辦。2004年3月5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莊嚴承諾:“國務院決定,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對於中央一系列“剛性”精神,官賴不可能不清楚,顯然是充耳不聞!
2、官賴賴掉的是民心和公信。中央一再告誡各級黨委政府,要努力提高“執政能力”。“執政能力”的高低如何檢驗?就是看民心向背,看公信強弱。一個不講誠信,長期拖欠勞動者血汗錢的“衙門”,只會招致百姓唾棄怨憤,不可能有什麼召力、凝聚力和執政能力可言。
3、經過數年鐵腕清理,“官欠”現象基本消除,但也有少數地方置若罔聞,我行我素,繼續無視和侵害勞動者權益,拖欠不止,雷州市就是個典型代表。對於這種“官賴”,不能姑息遷就,必須讓他們為毀壞公信付出代價。古人言:“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人若不講誠信,便不配做個人。“民賴”且為人所不齒,“官賴”更不可饒恕,最好是將其擼下政壇,一個失缺誠信,墜越做人底線的人本來就沒有資格在政壇上發號施令。如此嚴肅整飭,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是一個有力有效的教訓和震懾,惟此才能從根本上樹立民本、誠信的官風,徹底消弭“官賴”的醜象。

主要心態

對大多數“官賴”來說,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那些個法律義務,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在他們看來,當被告已屬“受辱”,輸官司、還債、賠錢或被迫作為,那更是“奇恥大辱”。他們當然不會擔心因自己的失職失誤而賠出納稅人的稅貢,也不擔心不履行判決義務所面臨的法律後果,他們真正擔心的倒是一旦履行了判決義務,是否會影響到自身的形象、權威乃至烏紗帽。
出現這種以抗法為榮、服法為恥的官場生態,說到底還是因為“官本位”勝過了“法本位”,官場潛規則代替了黨紀國法。雖說這僅是個別現象,但如果任由這種畸形的“官念”蔓延擴散,那么我們推進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種種努力就會前功盡棄。

治理措施

1、治理“官賴”,已成當前“執行難”的難中之難。光治“民賴”,治不住“官賴”,司法的公正性就難以令人信服,政府的公信力也會嚴重受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法加於尊,以法治權。應把是否模範遵守法律、自覺履行判決義務納入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從制度安排上切斷“官賴”對權力的依賴路徑,壓縮“官賴”自由騰挪的空間。
2、為破解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進行了確立。所謂“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就是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這個平台,將執行案件信息予以公開,並納入社會徵信系統,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生活、輿論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3、執行難當然不是法院一家的問題,解決這個社會問題,固然需要綜合治理,如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人或機關的非法干涉或領導電話、條子的說情、襲擾,自然也需要將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讓賴賬者寸步難行,成過街老鼠。然而綜觀法院執行難的諸多癥結,還是得首先解決最令人頭疼的“官賴”問題。不敢拿“官賴”是問,大大小小的民告官官司都得嚴重依賴“異地審理”繼續成為一種現象,紀檢監察也沒轍,那么,法院簽發的法律文書就將繼續被無奈的老百姓當做白條上市拍賣,所謂的威懾機制就根本無從談起。

引發爭議

“欠債還錢”,歷來是一種基本的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公職人員在社會中處於管理地位,其行為往往具有示範作用,但一些公職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惡意拖欠金融欠款。為遏制此風蔓延,湖南省部分地方政府近日紛紛作出決定,對不能自覺償還貸款的公職人員,實行“三停”政策,即停崗、停職、停薪。此舉一出,立即引發各方爭議,支持者認為,治理公職“官賴”就需要這樣釜底抽薪的舉措,而質疑者則認為,採取“三停”政策治理公職“官賴”沒有法律依據。
官賴應採取措施官賴應採取措施

2009年8月5日上午,在湖南省衡陽市某鎮政府上班的張濤趕到當地銀行,償還了拖欠5年之久的2萬元銀行欠款。市政府的通告措詞嚴厲,不還貸款可能會丟掉飯碗,誰還敢把它當兒戲。和張濤一樣,衡陽市大部分拖欠銀行欠款的公職人員最近幾天都在忙著和銀行聯繫,商量還款事宜。
近年來,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掀起過“清欠風暴”,但由於制裁方式軟弱乏力,絕大多數公職“老賴”仍然巋然不動。近日,湖南省多個地方政府,包括衡陽市和懷化市麻陽縣,紛紛作出決定,對不能自覺償還貸款的公職人員,實行“三停”政策,即停崗、停職、停薪。對這些公職‘老賴’就應該採取鐵腕手段清收。眾多銀行人士和市民對政府的這一舉措拍手叫好。但與此同時,也有法律界人士對此種做法發出了質疑: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政府不應淪為銀行的‘討債公司’。
衡陽市政府也專門開會作出決定,對不能自覺償還貸款的公職人員,要堅決實行“三停”政策,即停崗、停職、停薪。對屬於財政統發工資的,要由其單位向財政工資中心提出停發工資申請,強行劃歸貸款;對屬於單位統發工資的,要由所在單位按月統一代扣代還;對“權力戶”、“釘子戶”,市清收辦要組織相關單位集體攻堅,堅決清收;對買斷、下崗、調出的,要按照簡易司法程式進行清收;對私借公用的,要切實澄清債權債務關係,簽訂償還協定;對公然牴觸、拒不還貸、情節惡劣的,要堅決採取組織紀律措施,確保清收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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