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測繪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簡介

安徽省測繪學會於1960年7開始籌建,1961年6月正式成立。 安徽省測繪學會是在安徽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組織,是全省測繪科技工作者和有關測繪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行業性、學術性、科普性的社會組織,是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辦事機構掛靠在安徽省測繪局。學會下設測繪工程、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學與地理信息系統、測繪儀器、測繪教育與科普、測繪科技諮詢、《安徽測繪》編輯7個專業(工作)委員會;有1800名個人會員和130個團體會員。各市級測繪學會在業務上接受省測繪學會指導。

業務範圍

(一)開展測繪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學術年會和各種形式的研討活動,組織對高新技術的考察活動,促進測繪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
(二)開展和促進民間測繪科技的國際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加強同國內外測繪科技團體及學者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三)圍繞測繪在安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測繪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發展戰略、相關法律法規的研討、論證和制定,促進測繪管理事務的科學決策。
(四)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驗收、文獻和標準的編寫審定等;組織舉辦科技成果展覽和演示,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發揮本會在中介服務方面的作用。
(五)編輯出版《安徽測繪》、測繪科普讀物以及其它有關文獻資料。
(六)普及測繪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測繪技術、科學管理理論和工程實踐經驗,開展青少年測繪科普夏令營活動。
(七)開展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測繪行業職工業務水平。
(八)組織評選全省測繪領域科技進步獎、測繪項目質量優秀獎;評選和推薦測繪領域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九)反映本會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安徽省測繪學會章程
(安徽省測繪學會第九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省測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Anhui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縮寫ASGPC)是依法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生產服務、科研教育、測繪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廣大測繪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是發展安徽測繪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測繪科技工作者,開展測繪科普教育、科技諮詢、學術交流活動,推進測繪技術進步,發展測繪生產力,為我省國民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科協,管理登記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中國測繪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安徽省測繪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我省測繪事業發展需要,結合生產實際,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測繪科技交流,組織本會會員參加省內外學術活動。
(二)普及測繪科技知識,傳播推廣測繪新技術和先進經驗,開展各種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活動,提高會員的科技業務水平。
(三)每兩年評選測繪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
(四)評選推薦優秀學術論文,舉薦優秀科技人才。
(五)指導市測繪學會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安徽測繪》。
(七) 開展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幫助本會會員及測繪行業職工補充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和要求。
(三)從事測繪科研、生產或管理工作,具有以下資歷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師等中級以上職稱的測繪技術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測繪工作二年以上,或大中專畢業,從事測繪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員;
3.非高、中等院校畢業,但已從事測繪工作五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從事測繪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5.凡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測繪科研、教學、生產和管理的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由本會二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書面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並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含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本人(單位)。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事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所在團體會員單位為理事單位,當理事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時,理事單位推薦代表參加理事會,行使理事職責。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理事所在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定並由理事會聘任,任期一屆。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須是本會上屆理事並對本會和我省測繪事業有較大貢獻者或測繪主管領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學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測繪工程;遙感信息工程;地圖學與地理信息工程;測繪儀器四個專業委員會和教育與科普,諮詢兩個工作委員會;《安徽測繪》編輯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人選應是專業水平較高並熱心學會工作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測繪科技工作者。
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在理事會換屆前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按雙向選擇原則確定。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委員由主任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後,授權相應專業委員會聘用。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1.編制本委員會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組織本專業論文、學術著作交流、評議和推薦工作;
3.報導本專業國內、外科技動態,提出有關專業發展建議;
4.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5.專業委員會活動計畫應及時報學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費;
(二)省科協和掛靠單位撥款;
(三)接受有關單位的捐贈;
(四)舉辦技術諮詢和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正式賬簿,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審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掛靠單位承擔。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省測繪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4日安徽省測繪學會第九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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