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又稱冠夫姓、從夫姓,顧名思義,就是婦女結婚後改隨夫姓。婦隨夫姓在中國及華人地區的傳統起源於中國古代的夫權婚姻制度,現代中國大陸地區已基本廢止,只有港澳台等地區還有。而英美等西方國家則一直保留有此傳統。

簡介

 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顧名思義,就是婦女結婚後改隨夫姓。這是夫權婚姻的產物。有只用“夫姓”與“夫姓+本姓”兩種基本形式。在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後也會將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現代,香港等地區仍保留了這一習俗。相反,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一些地區的漢族)中有入贅男子從妻姓的風俗。

在美國歐洲等西方國家,婦隨夫姓亦是傳統的風俗習慣。現代西方女性在從夫姓上甚至比東方女性更徹底,她們在夫姓之後很少加上本姓(婚前即父親姓氏),比如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和已故著名經濟學家羅賓遜夫人(她本姓為Maurice)便都以夫姓行世。但現代女性保持保留本姓不從夫姓的情況日漸增多,這與社會風氣、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日益普及進而在經濟上獨立有很大關係。

歷史

婦隨夫姓習俗的產生、發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國家族制度的衍變發生聯繫,形成傳統後,又對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習慣性影響。隨著家族制度的徹底解體,其餘韻僅存在於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和一部分海外僑胞中,大陸上已消失。

在中國古代,對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稱的習俗,大致在漢魏之際構成雛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風氣。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組織逐漸形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作為增進家族共同體內一切成員之凝聚力的辦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為一種稱謂原則確定下來,顯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對夫家人身依附的關係進一步加強。

中國古代普遍的姓氏習俗——妻從夫姓中國古代普遍的姓氏習俗——妻從夫姓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等就是五代以後已婚婦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稱謂”。不過,這種“稱謂”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被認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們以法人資格或獨立人身份出現於公共場合、官私檔案(如案牘、契約)中時,由於眾多人同用一個姓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過於簡化的稱謂顯然難以起到識別作用。相應的解決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劉王氏、趙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標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員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謂一石三鳥。所謂婦隨夫姓的稱謂習俗,正是在這種既成歷史條件下為適合一定需要而產生了。明初譜學家宋濂曾大寫“貞婦烈婦”傳記,標題俱為《鄭節婦黃氏傳》、《王節婦湯氏傳》,或經稱《周節女刁傳》、《謝節婦傳》、《宋烈婦傳》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傳”相比,又“別開一番生面”了。

近代以後,風氣漸開,特別是戊戌維新帶動了女權運動的興起,促成女子稱謂習俗又有變化。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擬《調查戶口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姓名格內,如婦女不便填寫者,婦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長次等字代。”宣統元年(1909)民政部奏訂的《京師調查戶口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又有相同的規定。可知當時婦女已經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記在冊者,但多數還是稱李氏、王李氏等。

民國創立後,北京政府沒有對此專行規定,但妻從丈夫姓的傳統繼續為習慣法所認可。倘若是夫婦同姓,則妻子之稱謂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中就有“案牘中如李李氏、劉劉氏等,數見不鮮”的寫實。該書在彙輯民間孀婦招夫習慣時,又有“本婦仍從前夫之姓”的介紹,益見雖然“從一而終”的封建宗法族規因時勢變化有了變通,但妻從夫姓的傳統還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933年和1944年,內政部先後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規則》,其第四條規定,呈請冠姓的條件必須是“非漢人而請冠漢姓”,可知此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由“妻從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間有沿襲傳統的軌跡可尋,但兩者仍有一定的區別。“婦隨夫姓”的社會基礎是封建家族體制,與之相適應的則是“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所:“三從”倫理觀念。“婦隨夫姓”不僅在構詞方式上摒棄了反映“三從”倫理觀的“從”字,而且在實踐中也一定程度地認可了辛亥革命以來、特別是國民革命以來廣大婦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法律規定

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種情形:

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

瑞士民法典第160條中規定:“(一)丈夫的姓氏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權當面向公民身份登記官員提出要求,將自己原有的姓氏置於夫姓之前。”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

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

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

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

“《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1998年修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4條就作此規定。

各地習俗

西方國家

涉及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的報導中稱其為“國務卿柯林頓”涉及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的報導中稱其為“國務卿柯林頓”

西方國家對於雙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習俗。妻從夫姓是一種常見的習俗。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後改從夫姓。夫從妻姓也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時尚。在英國,因其王室與貴族階層未被推翻,較美國保留了更多封建時代的舊習俗,如冠夫姓等,但當女性是家族的繼承人時,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為她的繼承人,也使用母親的姓氏。

在全球範圍中,結婚後改用同一姓氏的民族可以說比比皆是,如原美國國務卿希拉蕊的全名叫“希拉蕊·黛安·羅德姆·柯林頓”,其中“柯林頓”這一姓氏就來自於丈夫。

2013年7月,英國一項調查顯示,英國現在只有62%的年輕妻子選擇隨夫姓。相比之下,在30多歲的已婚女性中,隨夫姓的數字上升到74%,60歲的婦女則為88%。這說明越來越多的年輕婦女加入到女權主義者的陣營。許多新婚妻子採用在工作場所用夫姓、在私人生活中仍使用娘家姓的辦法。作為公眾人物,很多影視明星也在婚後拒絕隨夫姓,比如女星安妮·海瑟薇凱瑞·穆里根等。

中國

中國古代有冠夫姓的習俗但沒有改夫姓的傳統,例如稱婦女為AB氏(A為夫姓,B為父姓)。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冠夫姓”這種形式,只是偶有例外如薄谷開來

台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舊時代中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後叫“連方瑀”,但現在台灣因民法的修正,以及社會認為冠夫姓顯得守舊俗氣,已少有妻從夫姓案例(如連方瑀、蔣方良、蔣宋美齡、蔣方智怡等)。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或名門望族的女性,例如曾鮑笑薇陳馮富珍陳方安生范徐麗泰葉劉淑儀、羅范椒芬、周梁淑怡、梁劉柔芬、林鄭月娥等,然而其等之英文姓氏則按照英國習俗完全使用夫姓而放棄原有姓氏並後綴“太太”稱謂。

日本

傳統上沒有冠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仿效西方,在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後仍隨夫姓。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不過,有不少人為了各種原因,婚後仍然保留各自原來的姓氏。2008年的日本官方統計數據顯示,超過95%的已婚女性改隨夫姓。因此,《民法典》之規定,事實上成了婦女強行被改姓的推手。

2009年,日本民主黨政府上任後,決定在2010年年國會上提出姓氏改革法,以鬆綁夫婦姓氏上的限制,改採自由主義,夫婦既可保留原姓,也可改姓任何一方。

亞洲其他國家

在亞洲,著名女性領袖,如“阿基諾夫人”、“甘地夫人”等,其姓氏均是男方的家族父姓。

離婚可保留夫姓

女性離婚後,仍可保留前夫的姓氏,如美國前國務卿馬德琳·奧爾布賴特。而一些知名女性再婚後,則會繼續使用前夫姓氏,而非現任丈夫姓氏,如前加拿大總督阿德利安‧克拉克森、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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