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

婚約

婚約是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男女雙方自願訂立的婚約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概述

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
在古代,訂婚曾是結婚前的必經程式,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依古羅馬法市民法,訂婚後婚約男和婚約女在一定時期內有履行結婚的義務。歐洲中世紀寺院法(見教會法),對違反婚約者得予以宗教上的處罰。羅馬法和寺院法中都有關於結婚訴權的規定。中國古代訂婚是嫁娶的必經程式,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悔約者須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規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法律效力

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有關婚姻關係的立法基於契約說(見婚姻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也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如義大利瑞士等國規定婚約須以書面證明;瑞典規定婚約須有證人證明等。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頒行的和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中,都沒有關於婚約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訂立的婚約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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