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糾紛

婚約糾紛

婚約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係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

婚約

engagement,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即為人們俗稱的未婚夫妻。
因婚約解除後引發的各類糾紛,尤其是財產糾紛,即為婚約糾紛。婚約作為一項悠久的習俗,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由於立法、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因此探討婚約糾紛解決機制,完善我國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就顯得尤為必要。

婚約糾紛的原因 

1、在中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
2、我國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願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於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式。所以一方以“訂有婚約”為理由,強迫他方與自己結婚,產生糾紛。
3、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範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4、西方國家的婚姻關係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婚約糾紛的處理參考

婚約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利於婚約糾紛的解決,也有損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未來的法律中,應該加以規範,一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無過錯方賠償,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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