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協定

婚外情協定

婚外情協定,就是協定當事人,為了防止婚外情而簽訂的協定。對於協定內的財產有效性,還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對此種情況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基本信息

協定內容

婚外情協定內容經常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就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對方,或者附加其他的條件。

爭議

婚外情協定婚外情協定
在參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修訂專家中的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定是無效的。婚姻關係是一種人身關係,不能適用《契約法》的規定。而且,如果認為此協定有效,將可能會因為要舉證而造成捉姦成風,影響社會風氣。 

另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定應當有效。因為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達成的約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持這兩種意見的人,數量幾乎相當。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對此種情況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表現

1、雙方在婚姻有效期內,為了防止另外一方出軌,而簽訂的協定

2、已無感情的婚姻雙方,為了家庭的完整,但又為了各自的感情發展,而私下簽訂的協定。

3、協定雙方都已結婚,但想在一起,因此簽訂協定,雙方離婚後結婚

案例一

事件

婚外情協定婚外情協定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雙方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定”,約定在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並特別在協定第三項“違約責任”第二條中規定:“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並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賠償金額為3000元人民幣。”
沒想到,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違反“忠誠協定”的罰金1萬元。雖然男方李某堅持“該協定條款是無效的”,但王某代理律師主張:該條款是夫妻雙方對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並未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

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和李某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協定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李某與其他女性的一些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於彼此忠實的約定,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判決李某支付王某1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抗訴。

案例二

婚外情協定婚外情協定
這對夫妻來自泰和縣城,2005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小孩

因為工作原因,妻子經常出差,丈夫一人在家無聊,便和朋友到外面賭博。時間一長,丈夫便和一名女賭友關係密切。其間,妻子發現了丈夫有出軌的嫌疑,找到丈夫談心,丈夫當即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再犯。
為了防止丈夫日後可能出軌,妻子和丈夫商議簽訂一份忠誠協定,約定夫妻雙方對彼此都要忠誠,若有一方出軌,出軌方便要淨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並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5萬元。
在妻子看來,這份忠誠協定應該可以讓丈夫不敢出軌。可就在忠誠協定簽訂後不久,丈夫再一次借著妻子出差時和女賭友來往,直至發生不正當關係。
就在妻子發現丈夫出軌,拿出協定要求丈夫淨身出戶時,丈夫百般不同意。到最後,丈夫雖然同意離婚,卻提出這份忠誠協定是無效的,夫妻共有財產應該平分。
法院判決協定有效出軌丈夫淨身出戶
8日,泰和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前簽訂的協定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且該協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定有效。
由於這份忠誠協定還寫有出軌一方不僅淨身出戶,還得賠償對方5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妻子要求丈夫兌現這一承諾,遭到丈夫的拒絕。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妻子同意放棄要求出軌丈夫支付5萬元賠償金,但其他事項須按協定內容執行。於是,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內家電、家具均歸妻子所有,丈夫只帶走個人生活用品
對於泰和這起忠誠協定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省高院一名王姓法官表示。法律的運用是正確的。
王法官認為,“忠誠協定”、“婚前財產協定”等,這些過去只出現在生意場上的協定,現在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家庭夫妻關係中,簽訂婚姻契約成為一種新趨勢,所以有人在質疑,這到底是婚姻的進步還是忠誠的倒退?但有一點,婚姻忠誠協定的內容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有婚外情的一方,也是一個很有效的法律救濟,法律沒有理由不去保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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