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忠貞協定

“如查出一方有外遇,該方在離婚時必須放棄所有婚前財產,淨身出戶,並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3萬元。”一則80後夫妻婚前簽訂“忠貞協定”的訊息備受網友關注和討論,2009年10月26日,荊楚網視頻節目《熱點網談》特別邀請到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的郭能律師,為網友解讀愛情忠貞協定能否保護愛情。

愛情忠貞協儀最佳答案

甲方:鍾**的丈夫 張**
乙方:張**的妻子 鍾**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負責,互信,互利的原則,在雙方都已經完全向對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完全明白了對方的觀點的情況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共識。
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
2:夫妻雙方必須真誠的善待對方,不得有意為難對方。
3:遇到問題,夫妻雙方必須給對方說明情況的時間和機會,
對於在雙方還可以接受的範圍內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4: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一夜情發生。
(所為一夜情,就是說不得與除協儀雙方之外的第三者發生接吻,性行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體接觸。)
6:甲、乙雙方不得在下班後或晚上10:00以後,再沒有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單獨或集體與異性在一起。
7:和其它一些為背夫妻間原則的事。
如果發現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上協定的行為,且經經過雙方協商,無法答成同識的情況下,可按如下約定執行。
(以下,把違反規定的一方稱為負責方;把另一方稱為受害方)
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且分得甲乙雙方共同財產的85%。
若此協定仍有未僅之處,可以由雙方商定後,在此協定的基礎上,追加附屬檔案,
此協定的附屬檔案是該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與此協定有著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協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婚姻法》《民法》的保護
此協定經雙方(及雙方見證人)簽字後,有效。
此協定雙方各執一份。
此協定從雙方簽字之時起升效,直至雙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失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甲方見證人:簽名 乙方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能否保護愛情

熱點網談:愛情忠貞協定能否保護愛情?熱點網談:愛情忠貞協定能否保護愛情?

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就相關財產歸屬簽訂協定的做法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目的無非有兩個:一是為了保證婚姻的純潔,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夫妻協定的法律效力,法學界、司法實踐界多有爭論,從一些案例來看,審判結果出入很大。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夫妻協定是否符合《婚姻法》中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忠貞協定”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郭能律師在訪談中表示,只要協定是在夫妻雙方自願的前提之下,並且協定中的條款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那這種協定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是有效的。中國現行的婚姻法倡導婚姻中和結婚前的男女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同時,婚姻中的雙方應當互相忠誠,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對對方造成傷害,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從網友的爭論中了解到,有不少年輕的情侶同意這種做法,認為婚姻本身不僅是愛情的結合,也是財富的結合與財富的再分配,“婚前協定”為雙方作好了“以防萬一”的準備,一旦離婚,有協定的話能夠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爭執,加快進程,妥善解決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難題。但也有人認為,結婚雙方原本就該是彼此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必須建立在相信的基礎上,婚前簽訂這樣的條約,仿佛是對這份感情存有懷疑,總感覺有點“變味兒”。
“忠貞協定”的產生,一方面緣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雙方希望藉此來保護婚姻的純潔和穩定。訪談最後,嘉賓和主持人呼籲,夫妻雙方的相互信任、理解、寬容才是協定的意義所在,對於如何保護愛情,忠貞遠比“忠貞協定”更重要。

法律效力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郭能律師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郭能律師:談“忠貞協定”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愛情忠貞協定是一張廢紙嗎?
在這個真情日益稀薄、出軌日益泛濫的時代,男女受外界的誘惑和內心的躁動!男女會帶著探秘、好奇、刺激等渴望艷遇!在不經意間,如一顆火柴就會引燃一場艷遇,一朵多情玫瑰常伴著一次別戀 ……第三者的插足,搞得家庭雞犬不寧,把一個好端端的家庭擊得支離破碎。譬如,《大河網》載——為貞操維權,竟鼓搗了“愛情忠貞”協定、“愛情欠條”!原來,2008年1月8日上午,河南鞏義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讓翟某手持的“愛情忠貞”協定變成了廢紙。此前,26歲的女子翟某,手持前男友康某寫下的協定,狀告康某損害了自己的貞操權、健康權、名譽權,並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益。鞏義法庭認為“愛情忠貞”協定、“愛情欠條”沒有法律效力,一審判決駁回了翟某的訴訟請求。“ 為避免情感的傷害,男女拋出了”愛情忠貞“協定,貌似妥貼,實屬無奈!看來,在愛情不堪一擊的年代,此類”愛情協定“的產生,也不足為奇。
面對充滿了虛偽、浮躁、淺薄、燥動等生存困窘的現實世界,情慾的泛濫,原本,純真的情感在燈紅酒綠的迷惑中消隱和撤退,有人說,愛情是激情和欲望,婚姻束縛著自由和浪漫,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為此,有人鼓譟人活著玩的就是心跳,縱是“過把癮就死”!有人更邪乎的歪侃:“婚姻其實就是一場交易,從古至今。女人付出的是身體,精力,照顧一個男人,作為回報,這個男人負有贍養這個女人和孩子的責任和義務。現代社會亦是如此。”就“現代人的婚姻是一場交易”的觀點,這就混淆了物質世界與精神領域的關係,誤將愛情婚姻用“等價交換”來捆綁!弗洛伊德指出,互懷愛慕的男女,渲泄彼此的感情,可能是一個默契的眼神,也可能是一個會心的微笑,可決不會是在沒有傾注感情之前,就將自己的身體,赤裸裸地奉獻給對方。
上世紀九十年代的“離婚潮”帶來了對傳統婚姻觀念的顛覆?於是,婚外情趁虛而入。婚外情甚至被冠以“現代婚姻制度的文明補充”之名。香港媒體曾做過一項關於婚外情的調查,結果顯示如今婚外情當事人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是刻意為之。超過九成的婚外情有以下共同特徵:夫妻倆人本無重大感情裂痕或矛盾;第三者是出軌一方的朋友或同事,日久生情;感情在不經意中發生,但中途抽身卻非常困難。記得,一篇報導說婚外情高發人群的情況是:一方戀愛經驗豐富,一方從初戀到結婚就這么一次愛情經歷。婚前,卿卿我我、花前月下;婚後、越想越不平衡。於是,婚前沒玩夠,婚後來補課。因此,婚外情中的男女最喜歡用“緣分”二字解釋自己的出軌原因。面對一段不該發生卻似乎必然發生的情事,面對一段可能沒有圓滿結局的感情,“隨緣”二字,說起來心安理得。
婚外情是古已有之,時至今日,越演越烈,為何如此呢?美國天普大學的貝爾為了解什麼樣的妻子較會紅杏出牆,在問卷里分別詢問她們的婚姻美滿程度、性態度、地理環境等,結果發現,婚姻不美滿而且性態度開放,譬如喜歡看色情媒體、在性行為中會採取主動、婚後仍有手淫習慣的婦女外遇比例最高,高達81%;其次是婚姻美滿但性態度開放、住在都會區的婦女,外遇比例也有70%;婚姻美滿而性態度保守的婦女,則只有18%有過婚外情;至於婚姻不美滿但性態度卻極端保守的婦女,她們的外遇比例則為零,這表示要預測一個人是否會外遇,個人的性態度遠比婚姻的滿意度來得準確。試想,生活的富足反而讓他們更感空虛?他們總覺得自己錯過了人生中最好的時光,仿佛從來沒有享受過生命的樂趣,於是,男女開始質疑生命,抗拒老化,他們就拚命地想回到過去,重新享受戀愛的滋味和激情……不惜背叛配偶、背叛家庭。
外遇者經常使用的託辭便是——“婚姻不美滿”!法國哲學家卡繆曾說:“有些罪惡是來自邏輯,而非出於情慾。”這用來形容外遇也頗為貼切。可是,他們忘了,家庭是由婚姻組成的,而婚姻不單單是由愛締造的。責任,在我們的婚姻生活里尤為重要,而激情卻像空氣,任憑你怎樣努力,終究是抓不住的。重要的是對家、對孩子、對對方的那份責任。堅守住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便是堅守了自己的心。沒有誰能總結出一套經典愛情或是婚姻的理論供眾人參考,更何況每樁婚姻都不盡相同,婚姻中的男人女人也相去甚遠,那么,各自摸石頭過河吧,即便一失足墜落河裡,身邊總會有一隻手,緊緊地拉你起來。人生長河裡,人會老,愛情會淡,而婚姻卻是綿長的。也許,只有等到鬢角發白的時候,才幡然醒悟:是婚姻,讓我擁有了一個可以避風的港灣!

記得,女作家楊子在一篇文章中如此詮釋愛情:“愛情之酒,兩個人喝是甘露,三個人喝是醋酸,隨便喝要中毒”。婚外情對男人來說是錦上添花?對女人來說是身體革命?身體出了軌,心靈千萬別跟著出去,女人的婚姻是糧食,吃得多了乏味,但是絕對管飽;情人是朱古力,嘗個味可以多了也膩,何況朱古力絕變不成糧食。愛是純感情的,寬容和理解是愛情長久的根基。兩個人的相互扶助才是愛情與婚姻永恆的秘訣。假如想要愛情的新鮮甜蜜,婚姻的天長地久,那么要讓兩個人共同進步,相互感受,懂得適時的製造浪漫。其實,人類的情感,正如醜陋的“胚胎”,能孕育出美麗的人體,真愛常常脫胎於畸情。牢記一句讖語:“見了就做,做了就放下,放下就忘掉。痛苦不過就是懸在心上的那個念頭。”

80後準夫妻簽愛情忠貞協定 律師稱有法律效力
自打愛情忠貞協定流行以後,引起了許多年輕人的興趣,好多準夫妻都躍躍欲試。

中廣網北京2009年10月16日訊息“如查出一方有外遇,該方在離婚時必須放棄所有婚前財產,淨身出戶,並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3萬元。”為保證婚後對愛情的專一,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李小姐與“準丈夫”簽訂愛情忠貞協定。
今年29歲的姚勇家住武昌中南路,兩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武漢一所大學任教的李小姐。就在兩人準備去辦理結婚證時,李小姐提出婚前簽一份條約,以保證婚姻的純潔。她說:“我覺得結婚條約很公平,沒有針對哪一方,條約可以有效保證雙方對愛情的專一。”
對於這個條約,姚先生也表示認同。他說,這雖然有點“先小人,後君子”的味道,但至少表明雙方都敢於承擔責任,感情都是真心的,所以樂意簽訂這份協定。
採訪中,記者發現,有不少年輕的情侶同意這種做法。但也有人認為,結婚雙方原本就該是彼此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必須建立在相信的基礎上,婚前簽訂這樣的條約,仿佛是對這份感情存有懷疑,總感覺有點“變味兒”。
這種協定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說,這樣的協定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是有效的。他說,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倡導婚姻中和結婚前的男女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同時,婚姻中的雙方應當互相忠誠,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對對方造成傷害,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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