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掛鈎

增減掛鈎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簡稱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基本信息

涵義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簡稱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也就是,將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鈎,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第一批試點。國土部2008年6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鈎試點,分別是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廣東、廣西、湖南、貴州、重慶、雲南、陝西、寧夏。

需要注意的是:增減掛鈎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轉指標在規模上不得超過新增耕地的面積。通俗點說,就是拆舊區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大於等於建新區占用耕地面積加上掛鈎周轉指標規模。掛鈎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使用。溫家寶總理2007年為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曾說,“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不可改正的歷史性錯誤,遺禍子孫後代。”

試點

2011年04月02日國務院辦公廳 播發《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採取有力措施,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和擴大試點範圍、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侵害農民權益的行為。

土地收益須全返農村

通知指出,一些地方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和擴大試點範圍、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些問題,必須堅決予以糾正。通知強調,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要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整治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經批准將節約指標少量調劑城鎮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土地整治活動要確保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堅決扭轉重建新、輕拆舊、重城鎮、輕農村的傾向,堅決糾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等偏差,堅決制止實施過程中脫離發展實際、侵害民眾利益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嚴禁強迫農民住高樓

通知指出,要堅決制止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擅自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周轉等“搭車”行為。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要為農民提供多種建房選擇,保持農村特色和風貌,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的傳統建築。要尊重農民意願並考慮農民實際承受能力,防止不顧條件盲目推進、大拆大建。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必須按明晰產權、維護權益原則,合理分配土地調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防止農村和農民利益受到侵害。

地方違規將扣土地指標

通知強調,嚴禁以整治為名,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行全程監管,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對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範和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擅自開展增減掛鈎試點、超出試點範圍開展增減掛鈎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鈎周轉指標規模的,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

規劃活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是新興起的一項土地規劃活動,它對於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21世紀我國的一項偉大的土地改革就是加快城鎮化,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對於加快城鎮化效率有著重大的影響。通過對拆舊區土地復墾,還原為農用地;建新區合理配套生活設施,改善農業發展環境和城鄉人居環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通過推行增減掛鈎活動來推進我國的城鎮化進程。

周轉指標

掛鈎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使用。

掛鈎周轉指標通常是上級下達,周轉指標必須小於等於拆舊區淨增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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