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股票

境外上市股票

境外上市股票是指境外的股票可以允許在中國境內上市流通,合理進行買賣。人民幣升值抵消了境內外利差收益,使得只能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的QDII業務試點不成功是調整投資範圍的直接原因,貿易順差擴大和外匯儲備持續積累造成的人民幣升值壓力是根本原因。增加QDII產品的投資範圍有利於提高預期收益率和增加資金外流的可能性,從而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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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股票,就是指境外的股票可以允許在中國境內上市流通,合理進行買賣。人民幣升值抵消了境內外利差收益,使得只能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的QDII業務試點不成功是調整投資範圍的直接原因,貿易順差擴大和外匯儲備持續積累造成的人民幣升值壓力是根本原因。增加QDII產品的投資範圍有利於提高預期收益率和增加資金外流的可能性,從而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

機構觀點

機構觀點:允許QDII投資境外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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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銀監會出台了《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允許QDII資金投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信證券:

因人民幣升值抵消了境內外利差收益,使得只能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的QDII業務試點不成功是調整投資範圍的直接原因,貿易順差擴大和外匯儲備持續積累造成的人民幣升值壓力是根本原因。增加QDII產品的投資範圍有利於提高預期收益率和增加資金外流的可能性,從而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

放開QDII業務投資境外股票市場是香港市場和內地市場一體化的起點,這將對香港市場的資金供給產生持續利好。而有節奏的控制QDII額度可以避免內地市場出現過度波動,關注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大小和未來升值幅度仍是未來內地資本市場投資的主線條。

國信證券:

銀監會放開銀行系QDII等境外委託理財資金投資包括H股在內的海外股票,不僅是為了疏導境內外幣資金的投資渠道,更重要的是由於當前A/H價差擴大,A股市場的估值壓力會更加突出,從而達到為A股市場降溫的目的。雖然短期內資金分流的作用很小,但這種壓力在心理上至少是存在的。對於B股市場而言,近期的開戶數激增不僅是受到B股市場整體估值水平相對較低並存在一定的政策利好預期的驅動,同時也表明人民幣升值趨勢下外幣持有者投資中國資產以防止資產不斷貶值的意識開始覺醒。雖然QDII可一部分投資H股會最直接分流B股市場資金,但從操作層面來看,這種分流作用可能不會太大,B股市場受新增資金推動上漲態勢仍將持續。

上市協定

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當向本所申請並簽訂股票上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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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內容及其制定與修訂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上市費用及其交納方式;
(四)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
(五)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式及上市公司回複本所質詢的規定;
(六)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七)違約責任;
(八)仲裁條款;
(九)本所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逾期繳納上市費用,本所按日欠費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監事、備案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兩個月內,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其任命後兩個月內,簽署《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並送達本所備案。董事、監事簽署該檔案時必須由一名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見證,向董事、監事解釋《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的內容,董事、監事在充分理解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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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四)對本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除同樣應當履行上述職責並在《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外,還應當承諾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諾。
董事、監事應當在《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受查處情況;
(三)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其他任職情況;
(五)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本所認為應當由其說明的其他情況。

《董事(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時,董事、監事應當在該等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本所提交有關最新資料備案,並保證該資料的真實與完整。

上市推薦人

本所實行股票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個本所認可的機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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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所會員資格;
(二)從事股票承銷工作或具有本所認可的其他資格一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三)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本所有關上市的業務規則。

符合上面內容的會員應當每年向本所提出資格申請,經本所審查確認後,取得上市推薦人資格。會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股票承銷業務的處分的,本所相應暫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薦人資格。

會員向本所申請上市推薦人資格時,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申請書;
(二)會員資格證書;
(三)承銷資格證書或本所認可的其他資格證書;
(四)主要業務人員簡歷;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薦業務的情況;
(六)上市推薦協定書,須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發行人情況調查表;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上市推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股票上市推薦協定,明確雙方在申請上市期間及上市後一年內的權利和義務。股票上市推薦協定應當符合本規則和股票上市協定的有關規定。

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二)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定規定的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三)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並辦理與股票上市相關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五)對股票上市檔案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股票上市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六)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七)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規定的上市推薦人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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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概況;
(二)申請上市股票的發行情況;
(三)發行人與上市推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及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五)上市推薦人認為發行人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和存在的問題;
(六)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檔案、上市公告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推薦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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