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綱要

城市規劃綱要

城市規劃綱要主要任務: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基本信息

研究對象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並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②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③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的初步意見。

④研究分析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實施成果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

(1)文字說明

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提出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2)圖紙

①區域城鎮關係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 000~1:200 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況和風景名勝區。

②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10000~1:25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範圍、主要幹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③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10 000~1:25 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範圍,標註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幹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3)專題研究報告

在大綱編制階段應對城市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撰寫專題研究報告。例如人口規模預測專題、城市用地分析專題等。

形成原因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載體,同時也是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中心。現代城市是一個多功能、社會化的有機綜合體,是一個高度複雜的動態系統。城市內部功能、結構的合理化迫切需要城市規戈Ⅱ的引導,城市建設本身不可能自發地朝著可持續方向健康有序發展。因此,城市規劃是城市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的根本保障,否則,將嚴重阻礙國家與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能為國家與地區的建設帶來巨大的綜合效益。

城市規劃具有指導和規範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城市規劃的指導作用體現在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發揮城市整體最佳化功能和效益等方面。城市規劃的主要規範作用體現在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確定城市公共物品的提供,推動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的主要制度作用體現在城市規劃及其管理,降低城市土地利用的交易費用,減少因政策失誤所造成的損失。1989年底,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政府正在把城市建設作為首要的職能,而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科學、求實和法制化的城市規劃及其管理,對城市建設起主導作用。由此可見,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職責,對於城市政府工作和城市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

主要任務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資源,包括土地、水、礦產、勞力和資金,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和進行各項城市建設的綜合部署。城市規劃是推進和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它為城市建設設定目標和藍圖,同時又為城市管理提供法定依據。相應的規劃者則通過編制法定的圖則來保證城市發展意圖的實現。

城市規劃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重要工作,它是涉及城市增長與變化、社會、經濟、環境和生態系統諸方面內容的綜合性實踐,它是一個認識城市及其發展規律,設定城市未來發展目標,並制定相應的發展建設步驟與途徑的過程。城市規劃以社會、經濟和生態系統的最小付出為標準來選擇或制定綜合性實施方案,為人們創造優良、宜人的生存環境。

編製程序

在我國,城市規劃編制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部分大中城市因實際需要,在兩個階段之間增加了一個分區規劃階段,即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規劃綱要、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階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綱要論證城市發展的技術經濟依據,社會發展條件,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作用,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社會發展方向、目標以及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等戰略地位、作用和重大原則性問題,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成果以文字為主,輔以必要的城市發展示意性圖紙。

城市總體規劃是根據城市規劃綱要,經綜合研究,確定城市性質、發展規模和規劃布局,研究各階段的發展程式,統籌安排城鄉各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引導城市整體協調合理地發展.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城市分區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的進一步規劃安排.為詳細規劃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用地界線和適用範圍,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控制,作為規劃管理、綜合開發和土地有償使用的依據。

指導思想

我國城市規劃的編制,已經從單純的物質形態規劃轉向社會科學基礎性研究的綜合規劃,從對城市終極狀態的描繪轉為一種循環漸進的規划過程,是強調綜合調整、不斷修訂,以適應各種可能出現的變化的動態性規劃。城市規劃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發展。

②促進城市全面可持續發展。

③促進城鄉協調的整體發展。

④促進物質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

⑤促進城市開發、發展開拓與更新改造、傳統特色保護相結合。

⑥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相結合。

法律法規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1990年開始實施的原《城市規劃法》廢止)。這是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的根本大法,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鄉規劃法共分七章70條款.各章主要內容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法所說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規定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並明確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鄉規劃法》同時明確規定: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城市(鎮)總體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劃分出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其中,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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