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會治安管理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是指為了有效地建設和維護城市治安秩序,城市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對城市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處理。

基本信息

解釋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城市社會治安管理
是指為了有效地建設維護城市治安秩序,城市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對城市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處理

加強城市治安管理是市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重要意義有如下幾個方面: 

1、城市治安管理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

2、城市治安管理是開展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3、城市治安管理是維護我國聲譽和搞好對外開放的重要條件。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職責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的發展。

具體的說,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一般職責包括:

(1)執行和實施國家有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草案。

(3)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規劃及其實施措施。

(4)組織和開展城市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的人口逐漸增多,樓房逐漸取代了平房,人們都住進一幢幢的單元樓,城市社區建設快速發展。但是隨著城市外來人口的增多,社會成分複雜,人際關係淡化,鄰居間互幫互助、團結一家的特點減弱,給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機會。
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犯罪在類型上的特點表現為以侵占財產為目的財產犯罪,如盜竊、搶劫、詐欺等居首位,約占80%左右,而且侵犯人身權利的傷害以及賣淫嫖娼等性犯罪日益增多。因此,社區治安“久治不安”和社區違法犯罪“常打不息”已經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頑症,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社會現象,我們應該如何對待這一難題,究竟是打擊優先還是預防優先?值得我們思考。
黨的十五大指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走“打防結合,預防為主”之路,同樣我們在處理社區違法犯罪問題也要以預防為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預防社區違法犯罪,保障社區健康安全文明的發展,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四個結合:
一、治安、文明和福利結合
城市社區要正常穩定地發展,首要的標準是安全,治安搞不好,民眾就沒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設都無從談起,所以我們必須以治安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質,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將城市社區搞好。
首先,加強城市社區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區中建立戶籍民警執勤室,使民警緊貼民眾,不但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於密切警民關係,民眾有困難可以及時找警察;另外建立執勤室不僅維護了社區內部治安秩序,而且也加強了外部巡查,控制了周邊環境和社區的各個社會層面,從而保障社區內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區保全巡邏隊,加強社區內部巡邏。確保社區內的打擊和防範違法犯罪活動在力度、時間和空間上有絕對的優勢。總之,公安民警和保全在城市社區內不斷流動和頻繁出現,不但會方便社區居民,而且還給犯罪分子極大的威懾力,減少犯罪得手的機會,從而有效地減少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文明建設,培養提高社區居民素質,倡導社會新風尚。文明是一種社會發展、進步的過程和狀態,其中包括已經取得的積極成果,作為一個整體,它是進步的總體狀態。③因而在城市社區中舉辦市民學校,不斷對居民進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為主要內容的文明意識教育;發展安全社區,衛生社區,植樹美化環境社區等;開展民眾性文化娛樂活動和民眾志願者活動等,使廣大社會居民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
最後,促進城市社區的公益福利。美化環境,修整街道,搞好社區衛生,建立老年幼兒活動場地,開展扶弱助殘的活動;設立社區的診所,方便社區居民看病或急救,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的宣傳;設定專人管理城市社區車輛的停放,使得城市社區給人一種安詳和平、處處井然有序的美好印象,從而使得城市社區的違法犯罪的現象得以減少。
二、人防、物防和技防結合
第一,加強人防,強化動態防範。加強治安組織網路化建設,在社區關鍵部位配備人防力量進行控制,在社區設立戶籍民警執勤室,組建保全巡邏隊,白天有民警坐崗督促,晚上有保全分片包乾。另外還可以建立多種形式的民眾聯防組織,選出樓棟值班人員等,這樣的人防力量覆蓋了整個社區,犯罪分子自然難以下手。
第二,落實物防,加強防範硬體建設。我們可以要求社區居民大家出錢籌集資金安裝防盜門、防盜窗,另外有轄區單位資助建立治安管理辦和民警保全執勤室,安裝單元電控門閘和圍牆護欄等。實施封閉管理,形成立體的防範格局,預防犯罪。
第三,進行“技防”嘗試,有選擇地防範。因為“技防”需要大量資金,而社區很有可能承受不了,也不一定處處都需要,所以有選擇性地選擇重要地區重點預防,安裝住宅區電子遙控門和對講系統,安裝紅外線報警系統和電視監控攝像頭,完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使得社區得到高層的保護,更加進一步地預防違法犯罪。三、管理與服務結合
城市社區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廣,要使管理工作及時到位,達到預防違法犯罪的效果,首先是要管理領導機構班子到位,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完善自治管理制度,比如制定社區文明公約,規範居民個人行為;制定出入憑證制度,淨化社區來往人員;制定治安聯防隊員選拔、培訓、教育和考核制度,強化激勵機制;完善外來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外來人員控制;落實社區出租屋管理,杜絕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嫌疑的人,有嫖娼、涉毒和參賭嫌疑的人等等。其次是要採集廣泛信息,結合人口普查、戶口調查情況詢查建立綜合信息網路。運用電腦管理,將外來暫住人口按照常住人口的方式管理,全部登記造冊,輸入電腦,並明確管理重點,有條件的還可以大力發展信息員,發展科技管理,使社區管理進入現代化。最後,要配合當地的公安派出機關,堅持走民眾路線,建立一支高效的現代化治安管理力量。
在搞好城市社區的管理職能的同時,我們也要加強城市社區的服務職能。眾多公益福利性服務,不但體現了社區管理機構對廣大社區居民的關心,也體現了社區居民之間的相互關心,相互照顧,相互支持和相互幫助,充滿了人與人之間的真摯感情,促進了新型人際關係的形式,改變原來的社區特有的疏遠冷淡的鄰里人際關係的特點,從而使社區居民感到生活環境的安全和人際關係的溫暖,形成團結的一個整體,因而在必然減少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性的同時,維護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心連心的傳統美德。
四、宣傳教育與重點幫教矯正結合
開展城市社區的宣傳教育,是城市社區管理的基礎,其目的在於通過教育來提高居民素質,消除產生犯罪的主觀條件,提高預防犯罪的意識和積極性。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通過團隊精神、共產主義思想及高尚情操教育,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狀況及預防犯罪與本身利益的關係,樹立共同創建美好家園的團隊精神思想,淨化社會環境,預防犯罪。其次是文化知識教育,通過對城市社區居民進行基礎文化知識、法制知識和科學知識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使社區居民自覺守法並懂得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打擊和預防犯罪。
除宣傳教育以外,城市社區還應加強重點幫教,實現城市社區的矯正。在西方法治發達的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都早已經確立並都實施了社區矯正政策,以2000年數據統計為例,加拿大適用社區矯正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紐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韓國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④因此,在國際化背景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於2003年7月10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這標誌著我國刑事政策逐步想科學化的方向前進。⑤城市社區幫教、矯正組織主要由社區戶籍民警、社區管理幹部、社區居民、有關單位人員等幾個方面代表組成,對於處於違法犯罪邊緣和刑滿釋放解教人員實行教育挽救和鞏固作用,尤其是對於青少年,更加要加強幫教矯正力度,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他們的思想動態,一旦發現不良的苗頭,應及時給予幫助,及時解決問題,促使其良性轉化,減少犯罪和再犯罪的可能性。
另外,我們還要加強城市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健全民間調解組織,發現矛盾,積極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從而化解矛盾,平息糾紛,防止事態的惡化,把問題解決在城市基層社區,預防民事糾紛轉化為嚴重的刑事案件
社會治安問題防治是一個系統,社會治安防治主體的塊塊、條條、點點要形成一個有機的系統;社會治安防治手段的防範、管理、懲罰三道防線要形成一個有機的系統;對社會治安防治對象同樣要有一個有機的對策。社會治安防治上下、左右、前後之多極、多層、多變元素形成的一個系統,才能實現事物整體的穩定性、關聯結構的協調性、功能目標的擇最佳化與運動狀態的有序化。⑥因此我們在進行城市治安綜合治理的時候,要注重系統效應,從各個方面入手,從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區正體現了這一點,我們要堅持走民眾路線,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戰略方針政策,才能將城市社區治安搞好,才能將整個城市的治安綜合治理搞好,從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城市繁榮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和諧健康地發展下去!

主要內容

(1)預防和正確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安定
所謂突發事件,是指由於某種不特定原因引起而突然爆發規模較大的民眾性活動。如示威、遊行、靜坐請願、騷亂鬧事、到黨政機關進行圍攻搞打、砸、搶、燒、殺等行徑。
(2)同刑事犯罪作鬥爭
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是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首要任務。所謂刑事犯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列舉的罪行,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瀆職罪等.
(3)同擾亂公共秩序和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作鬥爭
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
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包括擾亂正常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公共運輸工具秩序以及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其他流氓行為。非法製造攜帶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等。
侵犯公私財物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等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購買贓物,倒賣車票、船票及其他票證,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等行為。
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如挪用、轉藉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等行為。
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如故意塗改戶口證件,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登記等行為。
賣淫、嫖宿暗娼行為。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賭博行為。
(4)同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
治安災害事故主要指火災、車禍、爆炸、中毒等各種人為的事故,這主要屬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的管理等。
(5)戶口和特種行業的管理
戶口管理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卡片、戶口調查、居民身份證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包括特種行業的開業、登記管理等內容。

機構及其職責

1、城市社會治安的管理機構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是指國家政權體系中依法行使城市社會治安管理職權的專門機關。這些機構包括城市區劃內的各級各類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除此之外,城市黨組織、政權組織的領導機關負有領導和指導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責任,其他社會組織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2、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職責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職責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地發展。
具體地說,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一般職責包括:
(l)執行和實施國家有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草案
(3)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規劃及其實施措施。
(4)組織和開展城市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除了以上職責之外,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還需從事其他與城市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有關的活動,如戶籍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武器管理、公共場所管理等。

基本制度

(一)城市戶口管理制度
前面講人口管理是已講過
(二)城市社會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城市社會治安秩序管理制度,包含下列四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公共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所謂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室內遊藝、遊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共娛樂場所的開業登記、審查制度、轉業、遷移許可審批及停業制度。公共娛樂場所的發展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開業必須由主辦者向公安、文化、廣播電視、工商等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查批准才能開業。同時還要經公安、消防部門安全檢查驗收,領取《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合格證》;建立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經營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簽訂治安責任書,實行定人、定崗、定任務、定職責、定獎罰的安全崗位目標責任管。
公安派出所堅持屬地管理,有對公共娛樂場所檢查指導、監督、整治、教育、處罰等管理許可權
2、特種行業管理制度
所謂特種行業,系指旅館業、刻制業、廢品收購業等行業。這些行業,易於被犯罪分子用來藏身落腳、偽造印信、銷售贓物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
特種行業開業審批。由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不再進行開業審批。經營特種行業的,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縣、市公安局(分局)申報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對於特種行業開業,必須具備的安全要求,要會同有關部門作出明確規定,請有關部門在開業審批時掌握。
經營特種行業,必須堅持登記制度。旅館的住房登記,以掌握旅客的基本情況為原則,登記方法應力求簡化。接待境外旅遊的賓館、飯店,登記方法要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刻字廠、點和門市部承接公章,須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許刻印證明,對委刻單位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規格等,要逐項登記。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行業,對收購的物品要進行登記。對違反特種行業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殺傷、放射線等性質的物品,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規定,容易釀成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保管不嚴,被犯罪分子盜竊利用,製造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引起人身傷亡。公安機關列為危險製品管理的,主要是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
危險物品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點:
(1)對危險物品實行登記、審批、發證制度,審查生產、儲存廠庫的選址點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設計規範;
(2)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執行制度進行檢查監督;收繳流散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等,(3)及時追查被盜或丟失的危險製品;
(4)向有關單位職工和廣大民眾進行安全教育;
(5)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事故。
4、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制度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制度是我國城市人民警察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制度和警務方式,是加強和改革公安機關工作,提高公安機關在動態環境下對城市社會治安秩序控制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機構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機構,是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處、科,對外稱交通警察支隊或交通警隊。
2、交通安全教育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靠宣傳、文化、教育等部門的支持與配合,通過報刊、廣播、影視、圖片展覽、流動宣傳等形式,向民眾和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3、交通秩序管理制度
首先是車輛和駕駛人員發證、驗證的管理制度。
其次是交通違章事故的處理制度。

綜合治理

1、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含義
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由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主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經濟等手段,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改造違法犯罪分子。
2、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
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是指由什麼主體和採取哪些措施來貫徹實施綜合治理的方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主體方面的綜合治理。
市委和市政府是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者,其主要職責包括:一是制定正確的預防犯罪的總的和具體的方針、政策,作為各方面工作的準則;二是統一部署全市範圍內對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與預防;三是協調各單位、各部門關係,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形成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治安工作態勢。
公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擔負著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的具體組織工作的責任。尤其公安行政機關是預防和打擊城市違法犯罪的中堅和骨幹。
城市街道、企事業單位、工青婦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社會基層組織,是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政令的基礎,應積極參與和承擔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在自己職權範圍內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預防違法犯罪。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成員社會化的第一站。婚姻家庭問題、家庭成員或鄰里關係處理得好壞,直接影響著社會是否安定。因此,在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家庭也負有重要的責任。
(2)措施方面的綜合治理。
首先,應加強思想教育,特別是通過家庭、學校、社會加強犯罪心理預防。其重點是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削弱和排除形成犯罪的不良心理因素,使市民培養和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法制觀和道德觀。
其次,採取經濟與社會的措施。城市政府及有關機關應扎紮實實地解決有關的社會實際問題,如就業問題、住房問題、文體活動問題以及解除勞教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妥善安置問題等,減少引發違法犯罪的社會問題因素。
再次,採取治安與司法措施。這主要是城市公安保衛部門通過加強對複雜場所的控制、特種行業的管理,以及對刑事犯罪嫌疑分子的調查和控制、對違警的處罰和強制勞動教育等專門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同時,還要動用強制手段特別是刑罰手段懲治犯罪分子。
最後,採取法制措施,即制定和執行有關城市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3、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標是指反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實現程度的各種關係,它是對城市社會治安狀況進行評價的參照系。一般包括下列七個參照系。
發案率。它是指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等,每年發生案件數與特定區域人口總數之比。
破案率。它是指一定地區、一定時間內發生的案件數與偵破查獲案件的比例關係,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突發性事件的發生數。民眾性哄搶、鬧事、遊行、示威、靜坐、絕食等突發性事件發生次數、規模程度以及持續時間長短,標誌著該坊市社會的穩定程度和政府的權威高低。
重新犯罪率。指特定時間和範圍內刑滿釋放人員總數的比率。重新犯罪現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惡性循環的一種表現。
初犯率。是考察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犯罪預防工作狀況,考察和研究青少年犯罪一般情況,犯罪低齡化趨勢,犯罪的演變趨勢,反映社會犯罪滋生的土壤、條件、原因變化狀況,檢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的實際效果情況的一項重要指標。
安全感。指城市市民對社會安全狀況的直接感覺,它是一個具有可靠性、真實性的測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標。為了便於分析研究,可以把安全感劃分為不同的安全度,大致有高度安全感、適度安全感、起碼安全感、無安全感四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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