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基本信息

對象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對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目前,對國家投資的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和國有工業等建設用地,繼續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天誠國土)。

特徵

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作為一種特殊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徵:
1、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無需劃撥雙方協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需付較小費用或無償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償劃撥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遠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小。
3、劃撥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應當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觀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時,國家有權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社會公益性。
《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通常是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等。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上述單位使用,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益事業的需要,具有社會公益性。
因此,在我國上述單位的用地不僅通過劃撥取得,還通常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的占用稅。

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第55號令)、《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凡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繳納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經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積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劃撥土地的用途前,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前,應向市、縣(含安寧市,下同)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先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房屋轉讓的,須先經其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
第四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契約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簽訂出讓契約,補交出讓金,換髮土地使用證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
第六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審批許可權為:城市規劃區內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報市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以外,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一幅地塊或一個宗地的面積在10畝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超過10畝的,由土地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出現下列行為的,必須辦理土地批租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出租或部份出租;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為條件,與他人聯辦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而未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八條 土地位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契約,支付土地收益金,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出租。
第九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審批許可權為:
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整體或部份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0年,批租期限應在契約中載明。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出租期限。
第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向與之簽訂土地批租契約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上繳財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的取費標準,詳見附表。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設定抵押前,必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預批手續,進行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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