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國有土地使用僅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定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基本信息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國有土地使用僅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定的方式。採取雙方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為50年。
(2)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必備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i)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ii)有固定的經營場所;(iii)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iv)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v)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主要包括:權屬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和過戶登記、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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