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衛生法

國際衛生法

所謂國際衛生法就是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背景

早在1851年,在巴黎舉行的第一次國際衛生會議上,產生了第一個區域性的《國際衛生公約》,其目的是為了協調國際貿易及減輕戰爭帶來的疾病而達成的國際檢疫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成立後,為實現其“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提出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協定,使國際衛生法得到了迅速發展。

現狀

目前,國際衛生法的內容已涉及公共衛生與疾病控制、臨床醫療、職業衛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精神衛生、衛生資源、藥物管理、食品衛生、傳統醫學等許多方面。我國已成為WHO和WTO的正式成員,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衛生法的規定,同時要根據國際衛生法的原則,維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

特徵

國際衛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規的特徵外,尚具有其它特徵:

① 國際衛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

② 國際衛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定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即使世界衛生組織也是倡導和提出建議;

③ 國際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衛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④ 對國際衛生法的實施,沒有居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而是依靠國際衛生法主體的承諾和遵守,並善意履行;

⑤ 國際衛生法與國內衛生法的關係,我國採取的是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國際衛生法優於國內衛生法的原則。其它國家也有採取國內衛生法優先或兩者地位相當的原則。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衛生法的規範的表現形式或形成的過程、程式。國際衛生法的淵源主要是各類國際衛生條約、協定和有關國際衛生法的宣言與決議。

1.國際衛生條約或協定

國際衛生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為確定它們之間維護人體健康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協定,其名稱各異,如條約、協定、公約、議定書。按締結主體的個數不同,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如《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國際衛生條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表明參加條約的國家都直接受其約束。

2.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有關決議

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和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涉及國際衛生關係的決定或決議,包括採取“宣言”形式的決議。有時一些有明確主題的國際會議也會通過有關決議,一般是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構成法律規範。如《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圖宣言》、《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等。這些決議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具體化,但仍是不可忽視的國際衛生法淵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