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法學會

中國衛生法學會

中國衛生法學會,是1993年3月經民政部審核登記批准成立的全國性法學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其上級主管單位是法務部。成員主要是由衛生部、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系統以及大專院校、醫療機構、律師事務所、醫藥企業等單位從事衛生行政管理、法律工作、教學、研究的專家、教授、學者、律師和相關人員等組成,會員已遍布到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

學會簡介

中國衛生法學會是1993年3月經民政部審核登記批准成立的全國性法學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其成員主要是由衛生部、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系統以及大專院校、醫療機構、律師事務所、醫藥企業等單位從事衛生行政管理、法律工作、教學、研究的專家、教授、學者、律師和相關人員等組成,會員已遍布到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
中國衛生法學會上級主管單位是法務部。法定代表人由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原黨委書記錢昌年擔任。
2006年4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衛生法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中國衛生法學會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由268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110人組成,正副會長2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在理事會成員中,司局長以上56人;衛生法學專家55人,從事衛生法學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專業人員64人,在醫療機構從事衛生法學工作的人員22人,監督執法機構代表25人;與衛生法相關專業的24人,他們中具有高級職稱的183人。理事會成員學歷:博士14人、碩士研究生77人、雙學士7人、本科133人、大專10人,中專2人。其中具有律師資格的56人。
會議推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韓啟德院士;原副委員長吳階平院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顧昂然同志等3人為學會名譽會長。
推舉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原部長張立平;衛生部原副部長、中國農村衛生協會會長朱慶生;衛生部原副部長、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衛生部原副部長、中國醫院協會會長曹榮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宏規;中華醫學會會長鍾南山院士;國務院原法制局副局長、中國衛生法學會終身榮譽會員黃曙海;原北京醫科大學黨委書記彭瑞驄教授;原上海醫科大學衛生法學專家劉本仁教授;瀋陽醫學院衛生法學專家李春生教授等為中國衛生法學會顧問。
大會選舉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衛生部原副部長孫隆椿繼任學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秘書長由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研究員、學會第三屆理事會副會長吳崇其兼任。

《中國衛生法學會章程》

依據《中國衛生法學會章程》規定:中國衛生法學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有志於衛生法學理論研究,從事衛生法教學和衛生法實際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的民眾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學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進行衛生法學領域的理論探索、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為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做好服務工作、實現自主創新目標,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在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思想指導下,充分發揮中介、橋樑、紐帶作用,以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繁榮和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維護公民健康權益,開展力所能及的工作。學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法務部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緊密依靠各衛生行政部門,在他們的支持幫助下開展活動。

學會的主要任務

開展衛生法學理論探索、衛生法學教學學科建設、衛生法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工作研究;組織、協調衛生法教育培訓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進行衛生法制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衛生法學領域成果評審及資格考評,為衛生立法、司法、監督執法、人身傷害、醫療糾紛與訴訟等進行協作、提供協調、諮詢、服務;普及衛生法律知識,加強和世界及各國衛生法學組織的聯繫與合作,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 編纂、翻譯、出版與生命健康相關的科學技術及與普及衛生法有關的刊物、著作、教材、案例、資料等;建立必要的法律援助、諮詢、服務機構;依法擴充經濟活動範圍、發展人身醫療保險業務;依法監督司法證據鑑定工作。
多年來,中國衛生法學會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與全國各衛生行政、司法機關、醫療機構、大專院校、律師事務所、醫藥企業等單位共同攜手,運用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以法為準,為我國衛生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努力工作。

學會章程

(2006年4月1日中國衛生法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全體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為中國衛生法學會,英文名稱China Health Law Society,縮寫為CHLS。
第二條 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徽:整個圖案為圓形,圖案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圖案中間直立的蛇杖表示中國傳統醫學的灸針;盤旋在蛇杖的蛇,是世界各國醫學通用的西方醫學代表;灸針與蛇二者的結合與不可分割,表現了當今的醫藥衛生。天平表示法律的公正、公平。長城表示捍衛法律尊嚴及人類的共同權益。橄欖枝表示和平、和諧。上述圖案均由“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名中英文字型環繞360度,組成一個整體圖案。
第三條 中國衛生法學會是依法批准成立的社團法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有志於衛生法學理論研究,從事衛生法教學和衛生法實際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的民眾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四條 學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進行衛生法學領域的理論探索、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
學會應為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做好服務工作、實現自主創新目標,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
學會應當在科學發展觀思想指導下,充分發揮中介、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繁榮和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維護公民健康權益,開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條 學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法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緊密依靠各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取得其支持與幫助。
第六條 學會的會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學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衛生法學理論探索與實際相結合的工作研究;
(二)宣傳普及衛生法律知識、協調衛生法學教學學科建設、組織法律培訓;
(三)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衛生法國際民間友好往來;
(四)開展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服務
(五)加強組織建設,發展壯大學會隊伍;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進行衛生法制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衛生法學領域成果評審及資格考評,為衛生立法、司法、監督執法、人身傷害、醫療糾紛與訴訟等,提供協調、諮詢、服務;
(七)編纂、翻譯、出版與生命健康相關的科學技術與普及衛生法有關的刊物、著作、教材、案例、資料等;
(八)依法加強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和經濟實體的領導和組織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學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含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申請加入學會;
(二)承認學會的章程;
(三)參加學會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團體會員(含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與學會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律師事務所、社會團體等可自願申請加入學會,成為學會的團體會員或單位會員。
(二)承認學會章程;
(三)參加學會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給予贊助。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入會,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經審核批准入會後,頒發會員證;
(三)團體會員入會,向學會遞交申請報告、章程和人員組成名單,報秘書處;
(四)秘書處受理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學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接受表彰、獎勵權;
(三)優先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類活動,享有教育、接受培訓權;
(四)優先享用學會提供的資料、出版物和各項服務,依法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
(二)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三)完成學會委託的調查、研究、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糾紛與訴訟調處、編纂出版、教育培訓及其他工作任務;
(四)研究理論,提高素質,努力工作;
(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自覺維護學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嚴重違背學會宗旨,有悖章程行為,有損學會利益和聲譽、造成較大影響者,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批准,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學會章程;
(二)審議學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罷免理事;
(四)討論決定學會重大事宜;
(五)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聘請;
(六)決定顧問的聘請;
(七)決定學會終止(須經三分之二代表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各項權力;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和經濟實體機構;
(五) 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各項權力。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主要職權
(一)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各項職權;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表彰獎勵優秀人物、先進事跡,授予榮譽稱號;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授權解釋章程;
(五)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職權。會長辦公會處理重大事宜,應事先徵求常務理事的意見,或事後向常務理事報告。
第二十五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 學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辦公會推定,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會應適應發展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專業機構或經濟實體。
第二十九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召集會長辦公會;
(三)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學會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學會有關重要工作事項;
(四)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職權:
(一)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行使的各項職權;
(二)會長辦公會可以通過組織會議方式召開,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用通訊方式召開,重大問題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同意方為有效;
(三)增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須於會議通過後,按章程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四)決定任免學會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學會辦事機構、專業或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免除;
(五)負責與常務理事和各會長指派的聯絡員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處理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資助和贊助;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用於自身發展和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三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住房等福利待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審議。
第四十一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6年4月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衛生法學理論探索與實際相結合的工作研究;
二、 宣傳普及衛生法律知識、協調衛生法學教學學科建設、組織法律培訓;
三、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衛生法國際民間友好往來;
四、 開展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服務;
五、 加強組織建設,發展壯大學會隊伍;
六、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進行衛生法制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衛生法學領域成果評審及資格考評,為衛生立法、司法、監督執法、人身傷害、醫療糾紛與訴訟等,提供協調、諮詢、服務;
七、 編纂、翻譯、出版與生命健康相關的科學技術與普及衛生法有關的刊物、著作、教材、案例、資料等;
八、 依法加強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和經濟實體的領導和組織管理。

全國成立衛生法學會的名單

北京衛生法學會
廣西衛生法學會
江蘇省衛生法學會
遼寧衛生法學會
山東衛生法學會
安徽衛生法學會
烏魯木齊市衛生法學會
吉林省預防醫學會衛生法學專業委員會
廣東省法學會衛生法研究會
徐州市預防醫學會衛生法學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

簡介

為促進中國衛生法學會各專業法學的研究水平,1994年2月18日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向學會申請,學會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並書面徵求常務理事會成員意見,決定同意成立中國衛生法學會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
1994年5月26日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籌備組在京召開中國衛生法學會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國務委員彭佩雲給大會發去了賀信;衛生部副部長何界生在大會上作了重要講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所長曲緒祿作了題為“團結一致為繁榮發展我國衛生檢疫法學而奮鬥”的大會發言。遵照《中國衛生法學會章程》規定,會議選舉產生中國衛生法學會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第一屆理事會委員、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1994年11月4日學會報經主管學會的法務部審核同意,於1994年11月8日報民政部備案,中國衛生法學會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正式成立。
多年來,國境衛生檢疫法學專業委員會遵照《中國衛生法學會章程》的規定,組織全國衛生檢疫執法工作者,在開展衛生檢疫法制建設,組織開展對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的理論和實踐以及典型案例的研究和交流,培養既懂檢疫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知識,既擔負執法管理工作、又有較高學術研究水平的衛生檢疫法學研究的人才隊伍等方面作了積極有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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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法學會衛生法學研究會成立助力廣東醫療立法 廣東省法學會衛生法學研究會在南方醫科大學成立。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黃小玲、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吳崇其、南方醫院院長耿仁文等專家、學者對醫患關係和有關醫療損害賠償的專門法律的立法進行了深入探討,並疾呼出台衛生基本法。衛生法學研究會成立將為廣東省衛生立法、衛生監督執法、醫療衛生法律糾紛與訴訟、民眾諮詢等提供更多服務。在成立大會成立上,選舉產生了研究會理事和常務理事。作為具有25年歷史品牌的專科醫院,益壽醫院歷來重視維護患者合法權益,致力於向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也得到研究會的高度肯定,該院醫務科負責人胡忠斌先生和院長王懷忠先生分別被選擔任該會理事及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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