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收入核算體系

國民收入核算體系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指一國(或地區)在國民經濟核算中形成的,由各總量及其組成成分之間的聯繫和指標概念、定義、分類、計算方法、表現形式和記錄手續和相關關係所構成的一套國民經濟核算的標準和制度。對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作出重大貢獻的是美國經濟學家庫茨涅茲和英國著名的國民經濟核算專家斯通。1953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統計處公布了“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這套體系就是通行於世界各國的SNA體系,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採用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物質產品平衡體系形成以後,在很長時間內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承認。直到1971年,聯合國統計處出版了名為《國民經濟平衡表體系的基本原理》後,才承認了這套體系。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物質產品平衡體系(簡稱MPS)
國民收入核算體系國民收入核算體系
物質產品平衡體系是經互會組織根據會員國的實踐經驗,制定的適用於計畫經濟國家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制定MPS的基本依據是馬克思主義的再生產理論,它根據勞動的性質,將國民經濟劃分為物質生產領域和非物質生產領域,而在非物質生產領域投入的社會勞動,不增加供社會支配使用的物質產品總量,所以不創造國民收入

物質產品平衡體系形成以後,在很長時間內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承認。直到1971年,聯合國統計處出版了名為《國民經濟平衡表體系的基本原理》後,才承認了這套體系。在這個體系中,社會總產品國民收入只限於物質產品,故又稱《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MPS)。

隨著世界政治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經互會已不復存在;另一方面,採取中央計畫經濟的國家基本上都在向市場經濟過渡,或者已完成了過渡,所以MPS體系在當前世界各國的國民經濟核算中已基本不再使用。

SNA體系與MPS體系的主要區別

SNA體系與MPS體系的主要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理論上的區別:MPS體系以馬克思主義的再生產理論為基礎,SNA體系以薩伊的生產要素理論為基礎。

2、統計上的區別:在MPS體系中不計算勞務價值,僅計算物質產品,SNA體系計算勞務計算勞務價值。

3、計算方法上的區別:MPS體系使用較多的是物質指標,SNA體系使用的都是數量指標。

核算方法

一、國民收入核算中的五個總量

1、國民收入核算中的五個總量

國民生產總值(簡稱GNP)、國民生產淨值(簡稱NNP)、國民收入(簡稱NI)、個人收入(簡稱PI)、個人可支配收入(簡稱DPI/PDI)

2、國民收入核算中五個總量的關係

根據上述五個總量的定義,可以將國民收入核算中五個總量之間的關係表示如下:

國民生產總值(GNP)-資本折舊=國民生產淨值(NNP),

國民生產淨值(NNP)-(間接稅-津貼)=國民收入(NI),或:

國民收入(NI)=工資+利息+利潤+地租,

國民收入(NI)-公司利潤-社會保險稅+股息+政府轉移支付和利息支出+紅利收入=個人收入(PI)

個人收入(PI)-個人納稅=個人可支配收入(DPI),

個人可支配收入(DPI)=個人消費+個人儲蓄。

可以看出,這五個總量之間的關係是:從國民生產總值中減去折舊就可以得出國民生產淨值。從國民生產淨值中減去間接稅就得出國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減去公司未分配利潤,減去企業所得稅,加上政府給居民戶的轉移支付,加上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就是個人收入。從個人收入中減去個人所交納的稅收(如所得稅財產稅等)就是個人可支配收入

二、與國民收入核算有關的幾對概念

國民收入核算體系國民收入核算體系
廣義的國民收入與狹義的國民收入、實際的GNP與名義的GNP在、潛在的國民收入與均衡的國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與國內生產總值、國民收入和人均國民收入三、國民收入核算的三種基本方法

在國民收入核算過程中,主要是計算國民生產總值GNP,根據聯合國頒布,並在世界上較多國家使用的國民收入核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產品流動法

產品流動法又稱為產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終產品法、增值法。它是從產品的使用出發,將一個國家在一年內消費者所購買的各項最終產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進行加總,來計算該年內全社會所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與勞務的市場價值總和。

在運用產品流動法計算國民生產總值時,為了避免重複計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終產品,而不是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是最後供人們使用的產品或勞務,或者說是扣除了生產各個階段上重複計算後的產品和勞務。中間產品是在以後的生產中作為投入品的那些產品和勞務。在計算最終產品的產值時,也可以運用增值法,即只計算在生產各階段上所增加的價值。

(二)要素所得法

要素所得法又稱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這種方法是從收入角度出發,將各種生產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來,即把勞動所得到的工資,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資本所得到的利息和企業家才能所得到的利潤相加起來計算國民收入,然後再從國民收入中推算出國民生產總值。從理論上說,用要素所得法計算應為:GNP=要素收入+間接稅=工資+利息+利潤+租金-直接稅+(直接稅+間接稅)用這種方法計算出的收入都是各種生產要素繳納所得稅前的數字,所以要將直接稅減去,間接稅是從別的生產要素收入中獲得的,所以應加上。

(三)生產法

生產法又稱部門法,它是根據提供產品和勞務的各部門所提供的最終產品的價值來計算國民生產總值,它反映了國民收入從各個不同部門的來源,所以又稱為部門法。在根據這種方法進行計算時,各生產部門要把所使用的中間產品的產值扣除,僅計算新增加的價值。商業、服務業等部門也按增值法計算;衛生、教育、行政、家庭服務等部門則按工資收入來計算其服務的價值。

在用生產法計算國民收入中,由於各國對生產部門的劃分不盡相同,所以在計算上會有一些差別,但最後都要向GNP靠攏。

以上三種方法是從不同角度對國民生產總值進行計算的,從理論上說所得出的結果應該完全一致。在這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即產品流動法是最基本的方法,最後得出的國民生產總值的數字應以它為標準。如果用其它兩種方法計算所得出的數字與用產品流動法計算所得出的數字不一致,則按產品流動法計算得出的數字進行調整。

問題糾正

一、國民收入核算中存在的缺點

通過國民收入核算可以使人們了解一個國家的總體經濟情況,但經濟學家認為,這個體系並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真實經濟情況,因為在現行的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點。這些缺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中的一些數字無法真實計算

國家在進行國民收入統計與核算時,經濟中的一些活動經常無法真實計算,所以還有很多經濟活動沒有被計入國民收入。

1、經濟中的一些非法活動無法計入國民生產總值GNP。

2、經濟中的一些非市場活動無法計入GNP。

3、各種偷稅漏稅活動無法計入GNP。

4、在經濟生活中,還有些項目很難精確計算,比較典型的是家務勞動。

(二)國民收入只反映經濟情況,不能反映經濟福利情況

1、GNP不能反映人們在精神上的滿足或不滿足。

2、GNP不能反映閒暇給人們帶來的享受。現代經濟學家認為,閒暇時間是生活水平的反映;是社會財富的尺度;是文明生活的體現;是個人才幹的發揮。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不斷提高,更多的將是追求閒暇,這與GNP的生產要求是矛盾的。

3、GNP不能反映生活質量的變化,比較典型的是環境污染問題。

4、GNP只是籠統地統計產品的市場價值,並不反映哪些產品能給人們生活帶來福利,哪些不能。

5、GNP統計的是總量,它的增加與減少,是經過交易的產品和勞務的多寡來決定的,並沒有反映出社會產品在各類人群中的分配情況,因此GNP的增加並不等於社會福利的增加。

(三)國民收入指標國際比較上的困難

國民收入核算方法運用至今,但在使用其各項指標進行國際比較時,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困難。這不僅是因為各國運用的國民收入核算體系,在統計口徑上的不同而帶來的比較困難,就是在用同一種國民收入統計方法的各國之間,由於各國商品化程度與市場化程度的不同、產品結構與產品價格水平的不同,加上由於各國統計資料的完備性不同等原因,都會帶來各國在GNP之間產生準確比較的困難。

二、國民收入核算問題的糾正

由於以上提到的在國民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一些問題,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托賓諾德豪斯提出了“經濟福利尺度”(簡稱MEW)的概念,薩繆爾森提出了“經濟淨福利”(簡稱NEW)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內容大致相同,都是對對國民生產總值指標進行的部分修改,以使其能反映出國民經濟給人們帶來的福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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