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法

收入法是指用要素收入即企業生產成本核算國內生產總值。嚴格來說,最終產品市場價值除了生產要素收入構成的成本,還有間接稅、折舊、未分配利潤等內容。

簡介

收入法也稱分配法,從生產過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對常住單位的生產活動成果進行核算。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收入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四個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
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於收入法國內生產總值
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從事生產活動所應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和津貼,既有貨幣形式的,也有實物形式的,還有勞動者所享受的公費醫療和醫藥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對於個體經濟來說,其所有者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和經營利潤不易區分,這兩部分統一作為勞動者報酬處理。
在計算勞動者報酬時,需要注意作為勞動者報酬的實物性收入與中間消耗的界限。如果生產單位向從事生產活動的勞動者提供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滿足勞動者在閒暇時間裡的需要,並可改善和提高他們的實際生活水平,同時,其他普通消費者也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到這些貨物和服務,那么這部分貨物和服務就屬於勞動者的實物收入。生產單位為了生產能正常進行,為勞動者購買的貨物和提供的服務,如因特殊工作需要提供的服裝或鞋,因公出差提供的運輸和旅館服務費用等,屬於中間投入。
生產稅淨額指生產稅減生產補貼後的差額。生產稅指政府對生產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和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使用某些生產要素,如固定資產、土地、勞動力所徵收的各種稅、附加費和規費,包括銷售稅金及附加、增值稅、管理費中開支的各種稅、應交納的養路費、排污費和水電費附加、菸酒專賣上繳政府的專項收入等。生產補貼與生產稅相反,是政府對生產單位單方面的轉移支付,因此視為負生產稅處理,包括政策性虧損補貼、價格補貼等。
固定資產折舊指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它反映了固定資產在當期生產中的轉移價值。各種類型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指實際計提的折舊費;不計提折舊的單位,如政府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資產折舊則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折舊率和固定資產原值計算的虛擬折舊。原則上,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來計算,但是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對全社會固定資產進行重估價的基礎,所以暫時只能採用上述方法來計算。
營業盈餘指常住單位創造的增加值扣除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後的餘額

計算

公式如下:
GDP=工資+利息+租金+利潤+間接稅和企業的轉移支付+折舊
其中:工資、利息、租金是最典型的要素收入。
工資中包括所得稅、社會保險稅
利息是指提供給企業使用而產生的利息,所以需要剔除政府公債利息和消費信貸利息
租金除了租賃收入外,專利和著作權的收入也應歸入其中。
利潤是稅前利潤,包括公司所得稅、紅利、未分配利潤等。
企業轉移支付包括對非盈利組織的慈善捐款和消費者的呆帳。
間接稅包括貨物稅、銷售稅、周轉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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