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夠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但應根據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刑罰幅度。
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