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居

合法分居

合法分居,是指有些國家法律不允許離婚,婚姻破裂者只能提出法律上的分居請求,得到法院許可後可以合法分居。

法律制度

合法分居合法分居

有些國家,在法律上或習俗上確認婚姻不能解除(indissolubilityofmarriage)是不準許的;只有配偶一方死亡,才導致婚姻解體。不過,在任一法律制度下,相處不融洽都可以導致配偶的分居(separation)。分居可以是經過雙方同意或一方被另一方遺棄(desertion)而形成事實上分居(defactoseparation)。也可以是採取合法分居5(legalseparation)或法院判決分居5(judicialseparation)的形式。法院判決的分居解除雙方的某些義務,其中包括同居的義務,但不允許任何一方另締新的婚姻。

實例

案例一

奧斯卡影帝西恩·潘(SeanPenn)曾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合法分居”。2007年底,西恩-潘曾提出訴訟,要求與妻子羅賓-懷特-潘(RobinWrightPenn)離婚,但最終於2008年初撤訴。此次的“合法分居”與離婚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並未終止婚姻關係,但雙方可以透過法院裁定分開生活,財產、債務、孩子監護權與贍養費等問題也可以由法院裁定安排。
西恩-潘憑藉電影《米爾克》(Milk)獲得奧斯卡最佳男主角獎。羅賓-萊特是他的第二任妻子,兩人1996年結婚,並育有兩個孩子。西恩-潘的第一任妻子是歌壇大姐大人物麥當娜(Madonna)。

案例二

謝霆鋒張柏芝2006年在菲律賓註冊結婚。根據菲律賓法律,當地是不允許離婚的,只可“合法分居”。菲律賓是世界上僅有的兩個不能離婚的國家之一,夫妻只可分居,不可離婚,當然也就不能再婚。但郭律師解釋,張柏芝和謝霆鋒兩人還是可以離婚的,“因為他們都是香港居民。香港法院擁有管轄權,兩人可以按照香港的婚姻法,在當地法院申請離婚,至於是否需要分居期,還要視兩人具體情況而定。” 郭律師說:“這個問題涉及到了一國對他國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的問題、如果張、謝兩人或者其中一人的國籍、婚姻舉辦地、居住地都在菲律賓,香港法院不一定允許他們離婚。但由於兩人都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居住,香港法院判決他們離婚,菲律賓法院也會承認該判決。” 他說明原因有三:一、根據菲律賓國內法和國際公約,香港法院對此有合格的管轄權;二、香港法院的訴訟過程是公正的,並且已經執行;三、承認香港法院的判決,不會影響菲律賓國內的公共秩序。

存在問題

張柏芝、謝霆鋒在菲律賓註冊結婚,根據當地法律不能離婚,只能合法分居張柏芝、謝霆鋒在菲律賓註冊結婚,根據當地法律不能離婚,只能合法分居

菲律賓是世界上僅有的兩個不能離婚的國家之一。禁止離婚法已經在菲律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和家庭問題。一方面,由於缺乏離婚手段的保護,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根據菲國家警察署的統計數據,2009年在各類針對婦女的暴力事件中“毆打妻子”的情況占到72%。另一方面,由於不能合法離婚,相當一部分菲律賓家庭長期處在畸形狀態,婚姻之外沒有名分的結合司空見慣,從而造成了有關撫養權、遺產分配等諸多民事糾紛。曾參加2010年副總統競選的菲著名女參議員萊加達早已與丈夫正式分開,卻一直難以擺脫這段婚姻的困擾。這類例子又導致許多菲律賓人對結婚產生恐懼心態而選擇單身,現任總統阿基諾三世迄今為止就仍是個單身漢。
由於禁止離婚帶來的弊端,菲律賓國會“法律修訂委員會”2011年5月30日表示,將於6月1日正式啟動對《菲律賓離婚法案》的辯論。感情破裂、難以彌合的分歧、沒有遵守婚姻的義務等都可能將成為今後菲律賓夫婦提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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