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優先購買權

國家優先購買權

國家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國家的一種權力,是指在某物拍賣之前,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國家有關部門便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國家購買的文物首先必須是合法的,對於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國政府始終保留依法追索的權利。

國家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國家的一種權力,它是指在某物拍賣之前,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在價格上若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國家有關部門便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使用“國家優先購買權”。

簡介

法律規定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託人協商確定。”但在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在價格上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國家文物局便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使用“國家優先購買權”。

實施過程

“國家優先購買權”的實施過程大致如下:在拍賣前,國家通過拍賣公司發出公示,表明國家將對此場拍賣中的某些拍品行使“優先購買權”,這實際是與競拍者形成一種約定,參加拍賣即視為認可此約定。必須強調的是,國家並不參與競拍,但認可拍賣所形成的價格。當拍賣結束後,在一定時間(通常為7天)內,國家作出決定是否購買。

適用範圍

國家購買的文物首先必須是合法的。對於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國政府始終保留依法追索的權利,不會購買、也不贊成國有博物館購買。

套用案例

(圖)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

中國國家文物局首次行使優先購買權 購藏信札

2009年6月5日,國家文物局發函通知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藏在嘉德春拍中以554.4萬元成交的“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

國家文物局向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出《關於優先購買“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的函》中表示,國家文物局經研究決定,對於“中國嘉德2009春季拍賣會古籍善本專場”第2833號拍品“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按照成交價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

這是中國政府首次採用如此方式的“文物優先購買權”。此前文物主管部門對拍賣市場所出現有必要國家收藏的重要文物,較多採用限定競買者方式,如規定只允許國家博物館和國營企業參與競拍。這次政府有關部門並不參與直接競拍,而是在拍賣之前發布聲明,將根據某幾件拍品的拍賣結果考慮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樣的方式被普遍認為既考慮了國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顧了委託方(出讓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中國嘉德在獲悉國家文物局的決定後,於第一時間將檔案內容通報給第2833號拍品“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的現場買受人。買受人得知有關部門的決定後,在深表遺憾的同時,也表達了對於國家收藏機構的理解。

巴黎調控樓市:重稅與“國家優先購買權”

法國房地產買賣有著完善的管理系統。房產稅是法國國庫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購房者還要繳納房價2.5%左右的附加手續費(購房公證等費用)和7.5%左右的房產轉讓稅;賣方則要繳納房產的增值稅。這一切都是以房地產的淨價為納稅依據。繼承房產和接受饋贈也根據不同的血緣關係徵收5%到最高60%的房產轉讓稅。如果買方在五年內將房產出售,涉嫌認為炒賣房市,還將可以被課以炒賣房產的重稅。

為了防止人們採用“廉價轉讓”的辦法少繳稅,防止偷稅、漏稅,法國政府的房產買賣條例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就是說,如果國家認為你的房價很低,低於周圍的標準,國家有權優先收購此處房產。負責住房產權轉讓的政府部門要核實房子的售價是否和市場價格一致。國家要是決定出手,買主願望落空,賣主也不得反悔,從而堵住了“廉價轉讓”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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